通过配偶關係移民最常見的移民美國的途径之一。USLawChina將在本文中為讀者詳解這一類別的親屬移民:
美國公民(US citizen)為外籍配偶申請移民屬於親屬移民中直系/近親親屬第一優先類別(Immediate Relative),類別代號IR-1(結婚滿兩年)或CR-1(結婚不滿兩年),外籍配偶無需等待配額排期即可獲得移民簽證。通常,如果外籍配偶已經(通過合法途徑或假釋)身在美國,那麼可同時遞交I-130親屬移民申請(Petition for Alien Relative) I-485調整身份申請(Application to Register Permanent Residence or Adjust Status, AOS),即同步申請(concurrent filing)。
此外,美國公民已婚子女或兄弟姐妹的外籍配偶,可作為跟隨受益人(derivative beneficiary)移民到美國,這屬於親屬移民中的第四優先類別(Family-Sponsored Fourth Preference) ,類別代號F-4。不過,這一類別通常需要等待幾年到十幾年不能的配額排期。
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LPR)(即綠卡持有人,Green Card Holder)為外籍配偶申請則屬於親屬移民中的第二優先類別(Family-Sponsored Second Preference),類別代號F-2A。這一類簽證每年有名額114,200個,加上第一優先名額的餘額。第二優先也包括永久居民的未婚子女,類別代號F-2A(未成年)或F-2B(成年)。
通过配偶關係移民,其婚姻必須滿足三條非常重要的條件:
第一,婚姻必須在婚姻締結地合法
第二,婚姻必須在移民申請前完成法定程序,並且在移民申請過程中仍然存續(而不是在提交移民申請時才結婚)
第三,締結婚姻不是以移民為目的
接下來,USLawChina將對這三大基本條件進行分析:
一. 婚姻的合法性
婚姻合法,必須滿足兩條最基本的要求:
1. 雙方具有結婚的合法身份
2. 婚禮必須符合當地法律要求(有些例外,比如同性婚姻或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婚姻)。
如果雙方或單方曾結過婚,需具備有效離婚判決。通常,下達離婚判決時雙方都在場,判決方才有效。下達離婚判決時僅有一方在場的情形,通常是出現在以“認可離婚(Granting Divorce)”的國家,是被高度質疑的。以後的婚姻是否有效取決於是否符合新的婚姻締結地的法律。
事實婚姻(Common Law Marriage):在美國已經很少有,僅有屈指可數的幾個州尚認可。除非在婚姻締結地或夫妻雙方最後居住地事實婚姻是合法的,否則美國的移民法一般不承認這種婚姻的合法性。
舊式婚姻(Customary Marriage):這些婚姻只是根據當地的習俗締結,但是沒有民政機關頒發的證明。此類婚姻是否合法,取決於婚姻是否受到婚姻締結地的民政機關之認可。在某些情況下,美國移民法有可能認可這種婚姻的合法性。這類情況需要需要尋求在這方面有經驗的律師的幫助。
在美國締結的婚姻絕大多數是有效的,除非一方達不到年齡標準,或夫妻雙方是近親。在美國進行的離婚也絕大部份是有效的。
二. 婚姻的存續性
通過配偶關係移民,如果婚姻經法定終止或夫妻雙方已分居,且不打算再以夫妻名義居住,申請會遭拒絕。
有些地方,無過錯離婚中,法定分居可演變為離婚,分居的時間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婚姻不再存續。
三. 結婚的目的
在過去的二十年裏,國會和移民局對婚姻目的之質疑越來越強烈。1986年起,外籍配偶和申請人結婚不滿兩年,將得到兩年期的條件式永久居民身份。而條件式身份和一般永久居民身份沒有很大差異,只是用於保證婚姻不是以移民為目的。如果婚姻持續不到兩年,條件式身份將會被撤銷。
請注意,決定結婚時考慮移民並不違法。如果把移民作為結婚唯一的目的,那就成問題了。因此,瞭解哪些因素會令移民局懷疑婚姻的真實性是很重要的。
最常見的主要有,夫妻雙方結婚之前彼此認識時間不長、在結婚之前僅見過幾次面、夫妻雙方不住在一起甚或從沒住在一起、夫妻雙方的文化背景完全不同,尤其是缺乏共通的語言。
在外籍配偶成為移民局遣返或調查對象時才結婚,將會遭到質疑。需要很多的文件來證明婚姻的真實性,如雙方共有財產、共同居住、婚生子女、共同資金、來自朋友和家人的宣誓。
如果永久居民身份是通過前段婚姻獲得,為現任外籍配偶提出申請。滿足以下條件:此人獲得居民的身份已經滿5年;或能夠提出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前段婚姻並非以移民為目的;或前段婚姻是因為其配偶的死亡而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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