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美國第十巡迴法院對“K-2簽證持有者申請調整身份後超過21歲的問題”作出了一個判決,賀秀娟律師認為有一些代表性,特整理給大家瞭解:
該案例是這樣的:Mr. Colmenares為委內瑞拉人。2002年,他的母親與在委內瑞拉工作的美國公民James訂婚,之後母親攜帶他和妹妹,以K-1/K-2簽證(外籍未婚夫/妻簽證)進入美國與James結婚。
根據8 U.S.C. §§ 1186a, 1255(d) 條款,入美結婚之後,符合條件的K-1簽證持有者和他們的21歲以下小孩可以調整身份為合法的條件式永久居民。於是,在2003年1月2日,Mr. Colmenares的母親和美國公民James結婚之後,他申請了調整身份。2003年7月14日,Mr. Colmenares年滿21歲,而調整身份申請還未做出最終判決。2005年9月23日,即在他進入美國後的3年、遞交申請的兩年半後,美國移民局以他超過21歲為由拒絕了他的調整身份申請。之後,美國國土安全局(The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對他開始了驅逐出境程序。
2006年12月11日,移民法官(Immigration Judge)判定Mr. Colmenares 沒有資格進行調整身份。在上訴中,移民上訴委員會(the 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BIA)也同意了該判決。
在聽證會上,Mr. Colmenares向移民法官表示,他在遞交調整身份申請時完全符合條件。K-2簽證持有者在調整身份申請被判決時沒有必要一定是21歲以下。
第十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根據8 U.S.C. § 1255(d) 條款,即使遞交了調整身份申請的K-2簽證持有者必須在入美時未滿21歲,但在申請被判決時沒有必要一定是21歲以下。根據§ 1101(a)(15)(K)條款,申請調整身份的K-2簽證持有者必須在“尋求入美(seeks to enter the United States)”的那一天在21歲以下,即,在美國公民向移民局遞交K-1、K-2簽證申請的那一天,或者在美國境外領事館遞交K-1、K-2簽證申請的那一天必須在21歲以下。第十巡迴上訴法院認定:在以上所述的2個時間裏,Mr. Colmenares都是在21歲以下。因此,Mr. Colmenares在調整身份申請被判決時的年齡並不會造成他沒有資格調整身份。最終,第十巡迴上訴法院駁回原判。
通過該案例,可以看出:如果K-2簽證持有者在進入美國時是21歲以下,並且之後及時遞交了調整身份申請,在調整身份申請做出最終裁決時超過21歲,並不影響調整身份的繼續。當然,個案情況不盡相同,有此方面困擾的讀者,請與賀律師聯繫,通過法律途徑爭取自己的權益。
英文供稿人:賀秀娟律師
律師簡介:
賀秀娟律師,自1990年起在美國加州三藩市灣區執業,專精家事法案件,尤擅家庭暴力援助、離婚調解、協議離婚、婚前、婚後協議。曾多次接受媒體採訪及受邀於各大學、機關團體作專題演講及法律研討會。多次因熱心公益及服務社區獲獎,曾參與的項目包括:為受家庭暴力婦女開的講座擔任講員、為低收入客戶提供免費諮詢及代表出庭、及在法庭擔任雙語即席翻譯等。
賀秀娟律師在家事法方面承辦的案件包括離婚、婚前、婚後協定、及協定離婚的諮詢及協調等。雖然賀律師對離婚訴訟有豐富的經驗及嫺熟的法律知識,鑒於近年來,法院不斷宣導當事人應努力在離婚過程中,試著用協議、仲裁或是其他庭外和解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爭議,賀律師目前已不再接辦離婚訴訟案件,而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注在幫助客戶和對方達成協定,並儘量減低離婚對小孩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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