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爲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申請EB-1類移民時,需提供永久職位(Permanent position)的證明。關于永久職位,以前有諸多誤解。移民局近日又發布備忘錄,指出永久職位是指:
1.終身教職(包括副教授和教授,即tenured professor和tenured associate professor)、或預備終身教職(一般指助理教授,即tenure-track assistant professor),
2.在外籍受益人的學術研究領域有“永久”( Permanent)的研究職位。
所謂“Permanent”,是指“either tenured, tenure-track, or for an indefinite or unlimited duration, and in which the employee will ordinarily have an expectation of continued employment unless there is good cause for termination”,即提供的職位必須是終身教職、預備終身教職、或其它無聘用期限的工作;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該雇傭關系會無限期一直持續
移民局在辦案實踐中發現,大部分雇傭條款提到工作職位都是可以隨意終止(terminable “at will”),即使這一工作實際上將會一直延續。“工作終止的正當理由”(Good cause for termination)的條款用得比較少,因爲它可能使雇主面臨法律或商業方面的問題。但是,也不能簡單的因爲提供的工作中沒有“工作終止的正當理由”的條款就否決EB-1申請。
提供永久職位的雇主必須證明:聘用是無限期的;而且,從職位本身的工作內容來看,工作時間一般會延續。如果工作時間有限,比如由贊助方資助的職位,移民局在裁決時會視情況而定。如果這個職位的工作時間通常會繼續延長,或者資金的資助期限通常會續期,那麽這個職位也符合移民局“永久職位”的規定。
關于終身教職和預備終身教職,移民局在裁決時不必審查聘用合約裏是否有“工作終止的正當理由”的條款,也不能僅憑這一點就否決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的EB-1申請。移民局會繼續全面審查的是:一個職位的性質是不是終身教職和預備終身教職。移民局絕對不會把終身教職和預備終身教職,與臨時的、附屬的、限期的職位混淆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