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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職業/投资移民
無有效勞工證,調整身份不能獲批[2010-04-08]

替代勞工證雖然已經於2007年7月被取消,但之前辦理的一些申請的不良影響仍然持續至今。最近AAO就發佈了這樣一個案例。賀秀娟律師在此總結重點,讓讀者瞭解其中的相關規定。
 
此案中的申請人是弗吉尼亞州的一個雇主。雇主為受益人申請了薪資為$10.10/小時的有經驗護士一職,並於2002年1月得到美國勞工局批准。申請人的優先日期為2001年4月。雇主于2002年4月向移民局遞交職業移民申請,並於2002年11月獲得批准。在I-140批准後,申請人隨後就于2002年12月遞交了調整身份的申請(I-485)。
 
但是,就在在申請人調整身份批准前,雇主于2004年1月通過律師申請撤銷已批准的I-140。原因是雇主和被雇職員之間有“誤會”,雇主不再雇傭這位職員。2004年6月,佛蒙特服務中心通知雇主其申請的案件因為撤銷已經自動無效。服務中心還通知受益人,雇主已經為一位新的外籍人員遞交了替代勞工證申請,讓這位新的外籍人員沿用之前批准的勞工證頂替受益人的職位。記錄顯示:移民局已經批准雇主的這一申請,並且這位新的外籍人士已經調整為永久居民身份。
 
移民局于05年5月對原受益人進行了調整身份面試,並於06年1月拒絕了受益人調整身份的申請,拒絕理由是:雇主已經撤銷了I-140申請,用原來的勞工證為另外一位外籍員工申請職業移民。因此,儘管受益人的調整身份已經擱置超過180多天,並且受雇的職位也是類似于原雇主提供的職位,但她的勞工證已經失效,因此不符合資格調整身份。隨後案件被轉到移民上訴委員會(AAO)。AAO重新進行了審理,最終仍維持了移民局的原審結果。
 
賀律師指出:在這個申請中,AAO並未質疑移民局批准的I-140申請。根據AC21法案,在調整身份申請超過180天還未獲得審理結果的情況下,外籍受益人換一家新公司並不當然導致原勞工證的無效。但是,此案中的原勞工證已經被替換的新外籍員工使用並據此取得了調整身份的批准,受益人不能再使用原勞工證。
 
根據聯邦法案212(a)(5)(A)(iv)規定,受益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勞工證,屬於十大拒絕入境(inadmissible)的理由,調整身份申請也就被拒絕,因此,AAO於2008年9月做出最終裁定,受益人的勞工證無效,維持移民局拒絕調整申請的審理決定。
 
賀律師評論:本案中的受益人之前已被告知勞工證已由他人替代,並沒有被雇主所欺瞞,只因不熟悉相關規定而最終未能取得身份。但在實踐中,曾有雇主利用 “替代勞工”的便利,採用欺騙的手段謀取不當利益,讓不少外籍員工不僅付出大量的金錢,最後沒能獲得身份還浪費了寶貴的時間。即使現在 “替代勞工”規定被廢止,但之前不少通過替代方式獲得I-140申請批准的受益人仍在等待配額排期和領事館簽證。賀律師也提醒讀者,美國法規繁複,不瞭解規定的外籍人士想要在複雜的應聘或投資移民中維護好自身的權益,最好還是尋求專業律師意見和幫助。

來源於: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編輯:Immigration 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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