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2高等學歷的專業人才移民,接受學士學位加工作經歷的組合方式。很多情況下,問題主要是在工作經歷這一塊;但是,有時候也會碰到學歷的問題,例如:學歷專業和雇主招聘的職位不相符,這是否也可以呢?賀秀娟律師的事務所位於矽穀,辦理過很多職業應聘移民案件,對此有著豐富的實務經驗,賀律師希望針對AAO最近公佈的一個判例為大家解讀。
本上訴案中申請人-雇主公司申請的職位為高級程式師(senior programmer/analyst),在向移民局提交的申請中,所有文件都齊全,只是外籍受益人獲得的學位是化學專業的,移民局認為該申請職位並不是要求高等學歷的專業職位,因此,於2007年11月27日拒絕了這個申請。
從批准的勞工證可以看出:申請職位要求為:學士學位但專業不限;要求有高級程式師的工作經驗5年;也可以接受電腦程式設計、系統和相關行業的工作經驗5年;5年工作經驗須包括:精通Oracle10.7資料庫和PL/SQL程式設計等特殊技能和其他要求;認可國外同等學歷。受益人最高學歷為1981年拿到的化學學士學位。
此案的關鍵是,勞工證的這個職位-高級程式師是否需要的是專業人士(a professional),如果不是,那麼受益人的申請就會被拒。移民法對“Profession(職業-指需要經過較高水準的教育或培訓才能勝任的工作)”的定義是指最低學歷要求為學士學位的工作。
根據工作分析調查(O*NET)和美國職業前景手冊(OOH)的規定,電腦軟體工程師職位,85%要求有學士或以上的學位,專業通常是電腦科學(computer science)或軟體工程(software engineering),但對這兩個專業的要求也不是必要的。不過,在實踐中,電腦這一類職位對專業沒有要求非常少見。
此案中,雖然受益人的學位為化學學士,但在電腦領域有著豐富的經驗:他之前有15年電腦行業的從業經驗,還擔任過5年的高級商用系統分析師。AAO認定他的從業經驗符合OOH的職業描述,申請人證明了該職位屬於Profession職業,I-140獲得批准。
因此,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即使學位專業和申請職位不一致,也是有可能獲准的,只是會需要雇主/律師有相當好的舉證能力。
賀律師提醒要辦理職業應聘的公司和個人:在辦理前先準確定位好:申請職位、職位要求、薪資等內容,得以讓後續發展順利是非常關鍵的;否則,在辦理過程中很容易遭遇申請(Audit)、補件(RFE),甚至如本案勞工局批准,但移民局拒絕的情況,這樣勢必會拖延申請時間,給公司和受益人雙方帶來非常多的困擾。本案從被拒到上訴成功,這中間耗費了近兩年的時間,雖然上訴成功,損失也是不言而喻。如果在申請之初有因應策略,結果很可能就大不一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