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H-1B雇員需要轉換工作地點,且新的工作地點與原H-1B申請的勞工情況申請表(LCA)中的地點不在同一區域,那麼雇主需要為此雇員:
1. 遞交新的勞工情況申請表(LCA),注明新工作地點(並在新工作地點連續十個工作日張貼此告示);以及
2. 遞交新的I-129表格,因為國土安全部認為工作地點的變換(未在原勞工情況申請表中注明)是雇傭條件的一個重大變化。
以上程式需要幾周的時間,因此雇主須在H-1B雇員被調至新工作地點前就開始準備。
如果新地點不是H-1B雇員真正工作的地方,勞工局不要求重新申請或張貼告示。比如,如果H-1B雇員參加的是“員工發展活動”,像研討會,會議或培訓課程等。但是,在職培訓或定期授課不屬於“員工發展活動”,這兩者需要重新申請,張貼告示。
如果H-1B雇員的工作地點沒有包括在原LCA裏,他可以在該地點開展臨時工作,但每年不得超過30天;如果工作地點已經括在原LCA裏,且H-1B雇員在此處有工作和住宅,那麼在尚未申請新的LCA的情況下,H-1B可以在此工作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