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美國移民局發布備忘錄,對有關H-1B、H-4以及L-2的身份和停留期限等問題作出了澄清和明確規定:
H-1B身份在美國境內的最長停留期爲六年。如果之前是以H-4身份在美國境內停留,轉爲H-1B後,之前H-4的時間也要計算到這個六年之中。——這是移民局之前的規定。
移民局在這次最新的備忘錄中,明確表明“申請人過去以H-4移民身份在美國居留的時間期限,將不會被計算在申請人H-1B允許的最長六年期限內”。並且這條新的規定也適用于L-1、L-2。也就是說不管他之前以H-4的身份在美國停留多久,在重新獲得H-1B簽證之後,他同樣享有H-1B六年的最長期限。
但是,如果夫妻兩人,當初是以丈夫H-1B、妻子 H-4身份入境,六年後改變身份(妻子H-1B、丈夫H-4),這種情況下,妻子是要受當年H-1B名額限制的。在任何的H-4改H-1B的申請中,移民局會全面考慮:申請人在H-4身份期間是否符合跟隨H-1B的各項規定,以及是否保持了合法的非移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