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很多移民人士來說,他們中很多人當初進入美國的方式是通過B-1商務簽證。一般來說,通過B-1商務簽證入境不允許在美國境內工作。但是,如果B-1持有者是因爲所在公司的國際性商務貿易的原因入境,可以暫時進行與工作相關的活動,例如參加商業會議等等,但是這種行爲不被認爲是在美國從事“工作(employment)”。
一般來說,移民局通過以下三種標准來判斷,外籍人士進入美國後的活動是否屬於“工作”行爲:
1.是否獲得美國收入——此人在美國期間的花費是否是由美國公司或者機構支付?如果該移民人士在美國期間的花費由外國公司支付,但是向美國公司收取,會被認爲拿美國收入。
2.該項工作能否由其它人完成——此項工作是否能由美國公民、居民或者有工作許可的外國人完成,而無需該B-1商務簽證工作者?
3.誰能夠從中獲利——誰能夠從該外籍人士的活動中獲利,外國公司還是美國公司?如果此人從事的活動屬于美國公司的合約義務,會被認爲是美國公司獲利。
另外移民局還有一個判斷的標准是,根據一個香港裁縫的判例。
該香港裁縫當初進入美國時,隨身攜帶了服裝照料,布料樣本以及量尺,在美國期間,他在美國期間獲得一些客人的資料並且接了一些訂單,返回香港之後,他根據這些訂單生産了這些成衣,之後又進入美國將成衣交給客戶。上述行爲算不算是在美國從事工作呢?
根據移民法規定,此項行爲的關鍵在于這些成衣是在美國境內還是境外生産的。移民局最後裁定以上生産前的准備和後續工作不屬于工作行爲,可以持B-1簽證在美國從事上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