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首先,赴美工作主要可以通過移民和非移民兩種方式來實現,即申請職業移民或申請工作簽證。值得注意的是,不論是職業移民還是工作簽證,除少數特例可由外籍人士自行申請外,赴美工作的先決條件是找到適合的美國雇主。由美國雇主為您向美國移民局(USCIS)提出職業移民或工作簽證(非移民簽證)的申請。
其次,外籍人士否能夠在美國找到工作、應該申請何種簽證取決於外籍人士與美國雇主雙方的條件,即外籍人士自身的學歷(不是在美國取得的學歷須進行學歷評估)經歷等條件,美國雇主的雇傭條件,如雇主必須證明有能力支付雇員工資。另外,赴美國工作的職位、工作職責要求必須與外籍人士之前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經歷相符。
二、工作簽證
1、H類
A、H-1B專業人員工作簽證
外籍人士須有在美國有四年制正規大學的學士學位(或以上)或國外同等教育或有相當的工作經驗(通常3年的工作經驗相當於1年的大學本科教育),從事的職位也須是要求學士學位才能勝任,外籍人士所學的學科必須與其職位有關。這類職位必須是需要高度的理論和實踐性知識的人士才能從事的工作。代表性的工作有:電腦程式師、工程師、藥劑師等。
B、H-2A短期農工簽證
外籍人士應在美國雇傭不到合適美國工人的農業雇主的聘用赴美從事臨時性或季節性農業勞動或服務。外籍人士必須在自己國家擁有住所,而且不會放棄這個住所,有牢固的回國約束力。
C、H-2B技術或非技術工人臨時工作簽證
外籍人士在美國國內某一特定時期工人缺乏,美國雇主雇用不到能夠符合要求並立刻從事工作的美國當地工人時,應聘從事臨時性或季節性的工作;外籍人士須有相應的工作或技術背景,符合雇主所提供的工作的性質和牢固的回國約束力。代表性的工作有:清潔工、裝配工、建築工等。
D、H-3受訓人員工作簽證
外籍人士赴美接受美國公司或機構培訓或者特殊的教育培訓。培訓的目的是使受培訓者在接受培訓後能促進其在本國的業務或工作方面的發展。這種培訓在受培訓者的居住國無法接受或很難接受。外籍人士在美國不能從事生產性工作,也必須有相應的工作或教育背景和牢固的回國約束力。
2、L類
A、L-1A跨國公司行政主管或高級經理簽證
外籍人士為海外公司內部調派到美國公司的行政主管或經理,是公司的決策人員,有權監督控制他人工作和人事任免,直接接受高層管理人員監督等。在申請的前三年中,在美國公司的海外公司連續工作至少有一年。美國公司必須是國外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或附屬公司。
B、L-1B跨國公司專業技術人員簽證
外籍人士為海外公司內部調派到美國公司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對本公司的產品/服務、研發、系統、技術、管理及程式有特殊專門技術知識,而且這種專門技術知識在美國無法獲得。對跨國公司和申請前的工作要求與L-1A相同。
C、L-1 Blanket跨國公司集體調職簽證
外籍人士須符合上述L-1A或L-1B的要求,對跨國公司的要求甚高,僅對美國境內公司的要求就有:成立了一年以上,有三個以上的營業地點﹐在過去一年申請並取得10個以上的L-1簽證,年營業額2500萬美金以上,員工人數1000 人以上等。
3、O-1傑出人才工作簽證
外籍人士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中具有傑出才能。“傑出才能”是指在某個領域中具有非常的研究能力、突出貢獻或者具有全國甚至國際知名度。須滿足獲得國際或全國性的大獎、專業協會會員資格、媒體報導、著作發表、擔任裁判或評委、享受高薪、貢獻突出、著名機構擔任要職等條件中的至少三條,如文學家獲得諾貝爾獎、演員獲得奧斯卡獎等。
4、P-1國際知名運動員、運動團體和演藝團體簽證
外籍人士必須為國際公認的知名運動員或運動團體或演藝團體的成員,獲得過高水準比賽的獎項,所獲獎項必須為多國範圍內知名的、高水準的或者著名的。所參加的運動賽事享有較高的國際聲譽;該賽事必須有具有國際聲譽的團隊或個人參與。如奧運會。
5、Q-1文化交流訪問者簽證
外籍人士參與的國際文化交流項目必須具有公眾性和文化性,文化的交流必須在學校、博物館, 行業或其他公眾可接觸到有組織活動中進行,美國機構必須證明其有能力負責國際文化交流活動,有財力酬勞參與者和提供與本地國內工人有類似的薪水和工作條件的能力。
6、R-1宗教工作者簽證
外籍人士為神父、牧師、僧侶等負責主領崇拜儀式及各類宗教禮儀活動的神職人員;或有學士或以上學位,擔任需有專業訓練的職位的專業宗教職員;或宗教事務者,如修女、修士以及從事翻譯、廣播等人士,但不含清潔維修人員、文員及募款人。在申請前,外籍人士已有兩年教會會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