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美國移民律師協會(AILA)公佈了一則移民上訴委員會(AAO)批准H-1B專業工作者身份轉為O-1 傑出人才工作者身份上訴的案例,賀秀娟律師事務所特將此案總結如下
案件概述
申請人是一家塗層刀具製造商,受益人作發展研究工程師(Developmental Research Engineer)以H-1B身份受雇于該公司,2009年10月27日申請人向移民局(USCIS)加州服務中心(CSC)遞交了將受益人轉為O-1身份申請。
同年12月28日,加州服務中心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供以下六份證明文件(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1. 受益人詳盡的工作描述,包括具體的各項職責、花在各項工作職責上的時間比例、責任輕重(level of responsibility)以及每週工作的小時數
2. 說明該職位在受益人受雇前是否已存在
3. 書面雇傭合同(或口頭雇傭協議的書面總結)
4. 所有項目的完整行程單,包括各項服務的確切日期、各個服務地點的名稱或雇主的名稱
5. 說明受益人所作項目的性質,並且闡述項目的有限性
6. 闡述申請人是如何評估項目將在三年內完成
在補件過程中,申請人按照要求對受益人的工作進行了詳細地描述,表明該職位曾是一個臨時職位,也正因為如此,製造團隊認為有必要請受益人再服務三年;說明了受益人將服務於公司在加州瓦倫西亞設的點,偶爾參加一些專業會議,具體時間地點日後才會確定;還遞交了受益人的雇傭合同;只是在提供完整的行程單(itinerary)方面有些困難。
儘管申請人補充了那麼多文件證明,2010年1月29日,加州服務中心還是以“申請人未能證明受益人來美為雇主的某個或某些特定項目(specific event or events)提供服務”為由拒絕了該申請。
移民上訴委員會通過對所有證據的綜合考慮,最终決定撤銷加州服務中心的否決判決,批准了該O-1傑出人才工作者的申請。
為什麼該上訴能獲得成功呢?賀秀娟律師帶讀者一探究竟:
案件聚焦
本案爭論的焦點是“申請人是否證明受益人是服務於法定的某個或某些特定項目”。
加州服務中心拒絕該申請時,說明“特定項目指的是有明確時限(即有明確的開始和結束時間)的項目,而不能是認為或猜測出來的”。並且強調,申請人必須證明受益人在美的工作是有限制性的,而“僅僅是來美從事一些一個發展研究工程師的日常工作(day-to-day duties),或從事一些其他常規職位的沒有既定目標的工作”是不符合“特定項目”的;由於申請人未能提供完整的行程單,故而受益人工作的唯一限制就只有該簽證的法定三年期限;沒有完整的行程單、項目有限性的說明或評估項目將在三年內完成的評估標準,加州服務中心無法確定該項目是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特定項目”。
上訴過程中,申請人的代表律師主張,申請人已經詳細描述了受益人將要參與的特定活動並且注明了受益人需要達成的既定目標;聲明申請人已經遞交了大量的證據證明受益人的工作並非推測出來或是命令禁止抑或不符合“特定項目”規定的。為進一步佐證受益人這三年的服務對公司是至關重要的,申請人還一進步詳細說明了受益人預期研究發展活動,申請人十分需要受益人特殊的經驗和技能,並羅列出分派給受益人五方面任務的截止日期。此外,申請人還說明公司為在受益人O-1身份到期前為完成所有任務而做的預算和所需資金的分配。
移民上訴委員會採納了申請人的代表律師的觀點,認為加州服務中心對於“特定項目”定義過窄過嚴,從受益人的工作領域和申請人提供的職位性質來看,根據申請人按照規定提供的受益人雇傭條件說明、雇傭合約以及受益人預期活動性質和範圍的詳細說明,申請人已經履行其舉證責任(evidentiary burden)。
根據以往受雇於專業運動團體的傑出運動員或受雇於大學的傑出教授的案例來看,簽訂多年雇傭合約和從事常規工作都是常見的,也都符合“特定項目”的規定,而儘管明文規定禁止O-1從事自由職業(freelance),但並無明文規定禁止O-1從事常規工作,且儘管有法規羅列了符合“特定項目”的列表,但也附說明該列表並非盡善盡美,所以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法律法規也認同,由於雇傭領域不同,並非所有的申請人都方便提供完整的行程單,所以對於“特定項目”的理解應該寬泛一些。與藝術家或是演員不同,本案中的受益人是受雇於私人公司的科學家,協助該公司對其高度複雜的產品進行技術開發,所以沒有理由懷疑該受益人會從事一些與申請不符的活動。最終,移民上訴委員會撤銷了加州服務中心的否決判決,申請人成功上訴,其O-1傑出人才申請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