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人都不需要考慮聯邦遺産稅,它只針對那些去世時擁有很大數額財産的人,比如去世時遺産超過兩百萬(2006年)的人。如果你(或者你和你的配偶)預料到你的遺産會有稅務,就考慮設立一個既能避免遺産認證又能節減聯邦遺産稅的生前信託。如果不設立,在後亡配偶(the second spouse)去世時就可能有很大一筆遺産稅,因爲生存配偶的遺産將包括他/她自己的財産,再加上從已故配偶繼承的財産。
AB信託如何運作?
AB信託,可以使一對夫婦在兩人都去世後把最大數額的財産留給他們的孩子或者其它受益人,而同時保證了生存配偶在生前經濟上的寬裕。它不是把財産完全給了生存配偶,而是每方配偶把他/她大部分或者全部的財産留給了AB信托。信托文件規定在第一方去世後,該生前信托的財産會分割成A信托和B信托。A信托是一個不可撤銷的信托(配偶終生産業信托(the irrevocable marital life estate trust)),包含著已故配偶的財産。B信托包含生存配偶擁有的財産,是可以撤銷的。
生存配偶可以使用A信托的財産,但是有一定的限制,並且不能擁有它。這是爲了節減稅務的緣故。這些財産在生存配偶死時並不負擔遺産稅,因爲生存配偶在法律上並未擁有它。
每方配偶都指定對方作爲終生受益人(life beneficiary)和他/她的A信托的受托人。並且都指定他/她的最終受益人(final beneficiaries)及預備者,在配偶雙方都去世之後得到自己的信托財産。配偶雙方可以指定不同的最終受益人,但是第一次婚姻的夫婦通常都指定相同的最終受益人――他們的孩子。
生存配偶的權利
生存配偶對A信托裏的財産擁有有限的權力。權力範圍取決于信托本身的條款,是在IRS所設定的限制範圍內。如果一個生存配偶被賦予比IRS規則所允許的更多的權力,那麽生存配偶就成爲了A信托財産的法律上的所有者,這是你所不想的。
最大的權利就是,生存配偶有權從A信托的財産獲得所有的利息和其它收益;有權使用財産,比如可以居住在信托所擁有的房子裏;以及可以按照其習慣的生活方式爲其健康、教育、贍養和生活費用而花費信托財産的任何數額。
在生存配偶去世後,那些財産就分配給最終受益人,就是由已故配偶在原信托文件中所選擇的人。生存配偶的B信托財産也分配給他/她的受益人。
AB信托的弊端
◆ 一旦一方配偶去世,A信托就不能改變了。
◆ 生存配偶使用A信托財産的限制;
◆ 尋求法律或者會計協助的費用。在一方配偶去世後,生者需要雇請律師或者會計師來決定在A信托和B 信托之間怎樣才能最好地分割財産。財産的分割方式會有重要的稅務結果。
◆ 信托納稅申報單。生存配偶必須要爲A信托取得一個稅號(taxpayer ID number),並且每年都提交一個信托所得稅申報單。
◆ 記錄的保留(recordkeeping)。生存配偶必須爲A信托裏的財産交易保留單獨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