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綠卡持有者來說,如果在過去15年中持有綠卡長達8年,並且符合“適用棄國者”(Covered Expatriate)的定義,則需要與美國公民放棄國籍一樣,繳納棄籍稅(Expatriate Tax)。在上文中USLawChina介紹了I-407表格的用途,本文將為大家解讀“適用棄國者”如何認定以及綠卡如何辦理終止納稅義務的手續。
按照美國稅法規定,移民法上永久居留權的喪失(如自動放棄綠卡或綠卡被動失效),並不等同於美國納稅義務的終止。若綠卡持有人沒有按照美國法律規定完成終止納稅的手續,僅擅自停止了繳稅,美國政府可以拒絕其以後入境或對其仍在美國境內的資產申請稅務強制執行。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將屬於“適用棄國者”:
淨資產超過200萬美元(包括其在某些信託中可以享受的權益);或
過去5年年均稅額達到14.5萬美元以上;或
無法通過8854表格證明自己在過去5年已經根據法律要求申報了所有應納稅額。
對於持有綠卡不足8年的人來說,顯而易見的解決方式是在第8年之前放棄綠卡,從而無須繳納棄籍稅。有些人認為,綠卡的有效期是10年,不用去管它,到時間自然會失效。這樣的做法一方面會讓持卡人成為滿足持有綠卡長達8年的條件,從而有可能被認定為“適用棄國者”。另一方面,即便在綠卡10年有效期屆滿之後,只要不提交申明放棄綠卡的I-407表格,其全球收入依然會被美國稅務局徵稅。即便持有一張無法讓他再進入美國的無效綠卡,銀行帳戶或者離岸信託資產資訊都可能因為FATCA的實行被金融機構彙報給美國當局。
上述情況的困境是:已經不能自由出入,還要把全球的收入都向美國交稅。而即便現在正式去提交放棄綠卡的表格,又因為可能滿足“適用棄國者”的條件而繳納一筆棄籍稅。
那麼如何辦理終止納稅的手續呢?首先要向美國國稅局遞交專門的申請表,告知其放棄永久居留權的事實、放棄的目的、個人資產及負債情況、其他個人資料,同時重申過去5年的報稅和繳納稅金情況,最重要的是申報作為美國身份最後一年的稅金並繳納年底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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