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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停留、失去身份和非法停留的意義和影響(Ⅱ)[2010-09-09]

USLawChina在前文中分別舉例闡述了逾期停留(Overstay)、失去身份(Out-of-Status)和非法停留(Unlawful Presence)的意義,本文將討論三者的聯繫和區別。
  
失去身份V.S.非法停留
失去身份V.S.非法停留是兩個相關但又迥異的兩個概念,正如前文中提到的,任何外籍人士只要有違簽證的相關規定便會失去身份;而只有當外籍人士在(即出入境記錄卡(Arrival/Departure Record),俗稱“小白卡”)上簽注的日期之後仍然留在美國,才構成非法停留。失去身份,但尚未構成非法停留的情形很多,現列舉如下幾種:
  
1. 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年滿18歲前,不會因“三年或十年禁止入美”的規定來計算非法停留的時間;
2. 外籍人士失去身份,但可能不構成非法停留,因為有些外籍人士的非法停留,就定義來看是失去身份。例如,F-1或J-1學生的身份有效期是未標明日期的“Duration of Status”或“D/S”如果不入學,可能也不會因“三年/十年禁止入美”的規定來計算非法停留的時間;
3. 在移民檢察官/海關官員在入境的時候所准予的停留期限失效之後繼續留在美國或未通過檢查和准入或是假釋而在美國停留即構成非法停留。但另一方面,失去身份意味著外籍人士違反了之前有效身份的相關規定。例如,F-1學生退學便失去身份,但是若該外籍人士仍持有有效的I-94卡,那麼在移民法官或移民局確定其失去身份之前,均不算非法停留的時間。
4. 外籍人士有合理的理由並及時遞交了延期或改變身份申請,亦未違反身份,在延期或改變身份申請未決期間離開美國,均不算非法停留的時間。
  
注意
“三年或十年禁止入美”的規定適用於在美非法停留,而並不適用於造成失去身份的其他原因。非法停留則與“三年或十年禁止入美”的規定息息相關了:在美國境內非法停留超過180天不滿1年,在被驅逐出境之前離開美國,從離境之日起,3年內禁止入境。在美國非法停留超過1年,在被驅逐出境之前離開美國,從離境之日起,10年內禁止入境。
  
經過上述講解,我們再來看一個例子:
P先生持L-1A簽證,I-94的到期時間為3月1日,2月1日及時遞交了身份延期申請,到現在,他的延期申請未決已經超過180天,P先生有以下幾個問題:
1. 他是否構成非法停留了?
2. 他是否在“三年或十年禁止入美”規定的保護範圍內?
3. 如果移民局拒絕了他的延期申請,非法停留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4. 如果P先生在延期申請未決時離開美國又怎樣?
5. 如果移民局拒絕了他的延期申請,並且發現P先生未經許可工作又如何?
答案是:
1. 延期申請未決期間,P先生不算非法停留
2. P先生在“三年或十年禁止入美”規定的保護範圍內
3. 如果P先生的延期申請被拒絕,那麼非法停留自申請被拒之日算起
4. 如果P先生的延期申請未決期間離開美國,那麼他不算非法停留,他在美國的時間也不算失去身份
5. 如果P先生未經許可工作,那麼非法停留自判定他未經許可工作之日算起
  
綜上所述,儘管,失去身份可能尚不構成非法停留,亦沒有觸犯“三年或十年禁止入美”的規定,但是維持合法的非移民身份仍然十分重要,外籍人士必須特別注意I-94卡上簽注的日期,以及自己的身份,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

來源於: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編輯:Immigration 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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