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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
經濟模型計算下移民局對EB-5創造就業崗位的限制[2015-06-15]

一個完整的EB-5項目計畫基於三個主要要素:(1)投資資金;(2)“新”企業;(3)創造就業。關於“創造就業”,根據聯邦法8 CFR §§204.6(m)(1), (7),“對於區域中心內的新商業企業,除了直接創造的就業機會即確實雇傭全職美國工人以外,間接創造的就業機會也會被算在內”,由於直接就業容易計算和證明,以下USLawChina根據6月份的AILA資料主要討論間接就業的計算方法、移民局認可的經濟模型演算法、以及目前移民局對就業崗位創造的諸多限制條件。

一、間接就業崗位的概念

當投資人通過投資區域中心項目進行 I-526 申請的時候,需要向美國移民局提交一份EB-5經濟學報告。一份 EB-5 經濟學報告會測算特定的 EB-5 項目將會在既定區域內產生怎樣的經濟影響並相當於創造多少就業崗位。這些由項目經濟效應所引發的工作崗位則被稱為間接就業崗位。

二、間接就業的經濟模型計算方法
EB-5 經濟學報告需要運用美國移民局認可的合理研究方法(如RIMS II, IMPLAN, REDYN等經濟學模型)對投資項目的經濟影響做出分析。其中常用的被大家熟知的有:RIMS II和 IMPLAN。

1. RIMS II
RIMS II 由美國經濟分析局BEA開發維護,這種模型會產生區域“乘數”用於經濟影響分析,測算一項政策、一個項目或一次活動對既定的區域經濟的影響。根據BEA的介紹:RIMSII模型被用來估算各種區域經濟和工業的影響:關閉軍事基地、旅遊支出、新能源設施、節能、海上鑽井、以及建立工廠、商場、新的體育場館、新機場或港口設施等。

如何通過 RIMS II 的經濟計算模型來計算間接就業:
將“產業、區域、投資總額”這三個指標輸入到經濟模型中去。根據RIMS II經濟計算模型提供的該區域的就業乘數,可以預測出這個EB-5投資項目將創造的就業崗位。

2. IMPLAN
IMPLAN由明尼蘇達州的MIG公司創立,這種模型使用社會核算矩陣描述發生在生產者、中間商和最終消費者之間的交易。乘數模型根據投入產出模型和社會核算矩陣推算。社會核算系統提供了乘數模型所需要的框架。比如消費品生產行業製造消費商品和服務,但同時必須從其他公司購買原材料和服務,來創造自己的產品。他們的供應商也同樣需要採購貨物和服務。如此迴圈下去,直到所有的貨幣從該地區的經濟轉移出去。乘法器測量三種類型的效果:直接,間接和誘導作用。

三、移民局對EB-5創造就業的限制和苛刻條件
6月3日的AILA給參議員Patrick Leahy的信裏提到了移民局在審核以下就業崗位的創造方法時增加了許多限制和苛刻條件:
1. 直接建築就業
A .移民局規定除非施工工期持續兩年以上,否則經濟模型衍生的直接建築就業不能計算在內。USLawChina注:關於證明施工期有望持續兩年,移民局要求項目的商業計畫書中必須提供一個更加細節化和逐項化的時間軸,以顯示項目建設中的所有相關階段。此外,商業計畫書中還需提供透明的,客觀的,和可驗證的資料來表明其時間軸的合理性,以及證明其預算範圍是依照行業標準制定的。

即使能夠證明施工期超過兩年,移民局仍需要第三方對於商業計畫劃書中有關項目建設活動和假設部分的解釋和認證。由於項目成本是計算工作創造量經濟模型的直接輸入變數,因此對於移民局來說,可靠的項目成本報告是非常關鍵的。

B. 移民局不認可某些建築支出的輸入資料。一般而言,在RIMS II模式中,土地平整、現場地基、建築和工程服務、出售和為出租進行的廣告的支出可以被計算在內。但是土地價格、財務和保險費用不能被計算在內。

2. 租戶轉移創造的就業
移民局規定除非證明EB-5投資項目與租戶創造新的就業機會之間構成直接或者間接的推動關係,否則租戶轉移就業不算入創造新就業機會。同時還要證明租戶不是從之前地點就業轉移到另一個地點就業。

3. 酒店客人的花費創造的就業
A. USCIS將審查用在經濟分析報告中的市場研究資料,住店客人在酒店的花費可能被允許,前提是如果項目方提供以下證據:
(1)如果在一個區域的酒店入住率很高,那麼可以說新的酒店被用來提供未被滿足的需求,需要市場研究證明資料。
(2)新的酒店是一個完全不同的產品,來滿足一個特殊的市場需求,並且附近沒有類似的設施。比如當地沒有的一座經濟型酒店,沒有的一座5星級酒店,沒有的一座公寓式酒店。
(3)是一座用來滿足當地新的娛樂/體育場發展的酒店。

B. 酒店客人離開酒店在計程車、餐館或其他活動中的花費不被計算在內。

USLawChina評:移民局對就業創造的計算,特別是對間接就業計算做出的諸多限制和苛刻審核條件將對中小企業不利,比如初創企業、小型的家族酒店、小型農場、餐飲、製造企業等。通常這些企業的項目本身只有有限的預算,極度依賴EB-5投資,如果上述間接就業崗位不能作為EB-5投資人的投資資金創造的合格崗位,將大大降低這些項目進行EB-5融資的能力。而這類型的項目恰恰是貧困和長期高失業率地區所需要的。

來源於:USLawChina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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