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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婚姻
加州同居關系概述[2006-08-14]

自2005年1月 1日起,加州針對同居者(Domestic Partners)開始實施一項新政策,即所有同居者,若要結束其同居關系,也必須向法院申請解除關系、法定分居、或宣告同居關系無效。
那麽,此處的同居者又是如何定義,或者說該項政策所適用的人群又是哪些呢?
所謂同居者(Domestic Partners),是指爲建立相互關愛的親密、堅定關系而選擇共同生活的兩個成年人。
 
(一)同居關系(Domestic Partnership)的建立
當事人雙方要建立同居關系,成爲同居者,其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  向加州州務卿處(California Secretary of State)提交一份經過公證的《同居關系聲明》(Declaration of Domestic Partnership);
●  擁有共同居所(A Common Residence);
●  雙方都未婚,且不存在禁止結婚的血緣關系(Blood Relationship);
●  雙方都已滿18歲;
●  雙方是同性戀人,或一方或雙方年齡都在62歲以上且有資格享受社會福利金(Social Security Benefits)。
 
(二)同居關系的解除程序
在加州,符合上述條件而建立的同居關系如需解除,當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特定表格以提起終止關系(Dissolution)、法定分居(Legal Separation)、或宣告同居關系無效(Annulment of Domestic Partnership)的法定程序。這些特定表格爲:
(1)《申請書——同居關系》(Petition – Domestic Partnership)(家庭法表格FL-103);
(2)《答辯書——同居關系》(家庭法表格FL-123)。
至于程序中所需的其它表格,則與已婚人士辦理離婚、法定分居、或宣告婚姻無效所用表格相同。
 
(三)同居關系解除與婚姻關系解除的區別
那麽同居關系的解除與婚姻關系的解除之間,到底存在怎樣的區別呢?
●  居住要求——同居者只要在加州注冊登記,加州法院便對其同居關系的解除享有管轄權(Jurisdiction),哪怕他們已搬離加州,或從來不曾在加州居住。
●  如果當事人雙方是在它州建立同居關系或其它等同關系,那麽,只要其中一方在加州居住,便可在加州申請解除其同居關系。但要申請解除同居關系,當事人一方必須在向法院提交申請書前至少6個月內居住在加州,且在提交申請書前至少3個月內居住在提交申請書所在縣;但如果要申請法定分居或宣告同居關系無效,那麽當事人便無需滿足該居住時間的要求,當事人遷入加州時,便可向法院提出申請。
●  同居伴侶贍養費(Partner Support)——與配偶贍養費不同的是,同居伴侶贍養費對于接收一方當事人來說是免稅收入,而對于支付方來說,也是可扣除部分,那就是說,納稅時支付方可從其收入中扣除支付的這部分贍養費數額。
●  由于允許同居者解除同居關系、法定分居、或宣告同居關系無效是一項新出台的法規政策,因此,在財産、監護、以及稅務等很多方面的法律規定仍然存在不健全之處,而對于這些問題的解決,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將是非常有必要的。
 
(四)解除同居關系的簡易程序(Summary Dissolution )
同居關系的解除同樣也可適用簡易程序。在雙方當事人同時滿足下列所有條件時,其便可通過比較簡便的方式解除其關系,這些條件爲:
●  自雙方登記注冊其同居關系(Domestic Partnership)之日起到向法院提交《終止同居關系通知書》(Notice of Termination of Domestic Partnership)之日止,其間不超過5年;
●  雙方沒有在同居前或同居期間共同生育或收養的子女,且對方同居人現在沒有懷孕;
●  雙方都不擁有或享有任何的不動産權益,如房子(House)、公寓(Condominium)、出租財産(Rental Property)、土地(Land)、一年期的租約(1-year Lease)、或購買選擇權(Option to Buy)等;
●  自建立同居關系之日起所引起的債務不超過$4,000(不包括汽車貸款);
●  自建立同居關系之日起所取得的財産價值不超過$32,000(不包括汽車在內);
●  雙方各自擁有的個人財産的價值不得超過$32,000(不包括財産上欠付的債務或汽車貸款);
●  雙方當事人都同意放棄從對方處獲得同居伴侶贍養費的權利;
●  雙方當事人已簽署了分配財産和債務的書面協定。
此外,在提起解除同居關系簡易程序之前至少6個月內,當事人一方已在加州居住,且在此之前至少3個月內居住在提請解除同居關系所在縣。
當事人也可直接向州務卿(Secretary of state)處提交《終止同居關系通知書》,而無需向法院提交。
 
(五)聯邦法(Federal Law)
但是,聯邦法律卻並不認可同居者,在大約一千多項聯邦法律中,婚姻身份(Marital Status)都是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主要包括:社會保障金(Social Security)、醫療(Medicare)、移民法(Immigration Law)、退伍軍人福利(Veteran’s Benefits)以及聯邦稅收法規(Federal Tax Laws)等規定的權利。在加州之外,同居者與已婚人士享受的權利也可能會有所不同。
 
(六)稅(Tax)
聯邦稅法和州稅法並沒有作出變更來認可同居者,因此,這一方面的問題是非常複雜的,而對于涉及收入、財産以及其它稅務相關的問題,當事人應谘詢律師或會計師比較妥當。

編輯:IMMIGRATION 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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