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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測可否入境美國[2009-05-19]

美國的法律規定,如外籍人士有以下二十一情形之一 (除依照豁免程式申請並獲準後,再辦理移民外),其申請將被拒絕!
1. 在任何國家或地區裏有刑事犯罪記錄;
2. 有任何欺詐行為,包括偽造簽證或使用偽造檔;
3.在申請美國合法移民時,提供虛假的資料或證明,包括該外籍人士的移民申請歷史,以及對雇主提供的資格證明;
4.1998年1月14日以後,在美國非法滯留超過180天以上;
5.持有F-1學生簽證,在美國境內違反有關規定之後,在美國境外未滿5年;
6.曾被美國政府遞解出境或要求主動離境,在出境後未申請豁免或在5年內欲再次進入美國;
7.曾在美國境內因刑事犯罪而被判強製離境;
8.因外籍人士自身原因而影響其成為美國永久居民的移民記錄;
9.患有傳染性的有害公眾健康;
10.欲圖在美國實行一夫多妻製;
11.曾經或正在從事賣淫或商業犯罪行為;
12.美國移民局或美國駐外使館官員認定赴美後可能成為公眾負擔;
13.美國移民局或美國駐外使館官員了解或有證據相信該外籍人士曾有或意圖從事間諜活動、蓄意破壞、回避或違反美國出口管製法以及有恐怖活動記錄;
14.美國移民局或美國駐外使館官員有證據相信該外籍人士入境或在美國欲從事的活動將可能嚴重影響美國的外交政策;
15.曾參與納粹,從事屠殺或種族滅絕活動;
16.因某種目的或利益而謊稱為美國公民;
17.除其直系血緣親屬外,曾故意唆使、協助及鼓勵非美國公民非法進入美國;
18.強行拐帶已被法庭判定具有合法監護權之美國公民的子女;
19.依據美國聯邦稅法未能完稅者(如曾在美國居留);
20.除了某些特殊的國家外,外籍人士未能提供成為美國合法永久公民的必要證明,如無犯罪記錄、雇主擔保證明;
21.無力勝任美國雇主提供的職位。

來源於: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編輯:IMMIGRATION 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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