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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新投資人的再投資風險,2年投資期訴訟解讀[2024-04-09]

 
3月29日,區域中心行業協會——IIUSA發起了對移民局的2年再投資期新政的訴訟:重大新聞:2年投資維持期,IIUSA起訴移民局

2年投資期,移民局新政(移民局官宣:新EB-5投資僅需2年!)的最大的意義,其實是免除了在排期狀況下,新投資人需要進行再投資的可能。

因為,老的政策是,“有條件綠卡之後”的2年才能撤回EB-5投資,而新政把“有條件綠卡之後”這個前提條件去掉了。一旦去除了這個前提條件,就與排期徹底無關了。

但是,如果IIUSA等推翻移民局2年投資期新政之後,新投資人勢必又將面臨老投資人當前的再投資困境。

今天,EB5Sir來專門介紹下什麼是再投資,以及為何新投資人必須要考慮到再投資風險。

先來解釋下,什麼叫再投資,老投資人經常稱其為“二投”乃至“三投”、“四投”。

你當前做的EB-5投資是第一次投資

一般而言,EB-5資金進項目實體都會有個借款期,譬如5年或者5+1+1年一共7年。

如果沒有排期:

EB-5貸款到期之後,JCE(項目企業)還款給NCE(區域中心和投資人成立的貸款公司),區域中心再還款給投資人。

如果有了排期:

按照移民局老的規定,在2年的有條件綠卡(臨時綠卡)階段,EB-5資金必須維持在風險(at risk)中,也就是必須進入實體項目中。

此時,JCE還款給NCE後,如果排期導致EB-5投資人的臨時綠卡2年期未滿,那麼你的EB-5資金,必須再進入新的項目,這就叫做“再投資”。

第一次“再投資”,會被大家叫做“二投”,再來一次就是“三投”,如果排期遙遙無期,那麼可能會“四投”、“五投”下去。

再投資,對於絕大多數項目而言,只要EB-5投資人還想要綠卡,那麼幾乎失去對投資項目的任何選擇和決策權。再投資,是區域中心們濫用自己優勢合約地位的最佳機會。

關於老法下再投資的林林種種可以參閱:再投資政策匯總與新法更新|2022年7月

在新法的擬定過程中,區域中心們更是利用了自己的立法影響力,將自己的權力更加放大:再投資|EB-5新法解讀,EB-5投資人更是無從選擇只能就範,除非放棄綠卡。

* 這裡再插播一句,在IIUSA訴移民局的訴狀中,IIUSA更是在向法官解釋了,新法強化了再投資的法條,因此國會立法時根本就沒有讓投資人僅僅只投資兩年的意圖。

舉前段時間文章中的兩個例子(新投資人,必須要考慮:排期導致的再投資風險):

前兩周,有位15年的老投資人告訴我,排期還沒到就要三投了,還算好資金還都在;前兩天,有位投資人向我報喜,829獲批了,我問錢回來沒,他說再投資分了2筆,近20萬進的一個項目已經破產了,還有30多萬好在區域中心的人幫忙進了基金已經拿回來了,我開玩笑說就當買綠卡了,他說:嗯,半價。

投資人沒權力選擇,區域中心全權操控,是再投資項目風險遠遠高於EB-5初始投資的根本原因。即便你今天千挑萬選,最後還是無法選擇再投資的項目,無法控制風險,這是EB-5法規最大的惡,而區域中心們樂見其成。

當前甚至不少律師,無視排期風險,只宣傳雙遞的好處,不向投資人披露排期導致的再投資困境,實在是有違職業道德。

文章來源:美國EB5一點通

來源於:美國EB5一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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