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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婚姻
美國加州離婚簡介[2010-07-19]

在美國加州,離婚訴訟(Divorce Action)通常由夫妻一方或雙方共同向法院提交離婚申請書(Divorce Petition)而引起,然後由法庭以專人或郵寄方式向對方送達傳票(summon)及離婚申請書。在離婚程式(Dissolution Procedure)中,提請離婚一方配偶統稱為“申請人”(Petitioner),而另一方當事人則稱為“答辯人”(Respondent)。 
  
在普通離婚程式(Regular Dissolution Procedure)中,訴訟程式正式開始于法庭向答辯人送達傳票之日。自傳票送達之日起起,需經過6個月的等候期(Waiting Period)之後,法庭才會下達最終離婚判決書(Final Judgment of Dissolution of Marriage),夫妻關係才可以完全終止,雙方當事人也才會獲取再婚的權利。不過在簡易離婚程式中,訴訟程式開始于夫妻雙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簡易離婚聯合申請書(Joint Petition for Dissolution of Marriage)之日,也就是說,在簡易離婚程式中,6個月的等候期自夫妻雙方共同向法院提交聯合申請之日起計算。
  
答辯人自接收到送達的傳票及離婚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可根據申請人所提交的離婚申請書向法院提交答辯書(Answer)。此後,當事人雙方即可準備進入法庭聽證(Hearing)程式。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子女監護及撫養等問題上存有爭議,那麼當事人就需要向法庭提交理由陳述命令(Order to Show Cause,即OSC),要求法庭進行聽證以獲得關於子女監護及撫養的命令或臨時禁止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s)。在對該離婚案件進行法庭聽證前,法庭會將關於子女監護和探視(Custody and Visitation)的爭議移交給“調解法庭”(Conciliation Court),由調解法庭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根據自身利益向法庭提交理由陳述命令後,通常會收到一份理由陳述命令的副本。注意,此時該方當事人需記錄下進行調解和法庭舉行聽證審理的具體日期,同時還須及時打電話確定自己屆時會準時出席調解和聽證。值得注意的是,因為參加調解是帶有強制性的,因此當事人必須親自出席,除非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取消該調解,否則法庭將對不出席一方當事人下達制裁、罰款或其他處罰命令。
  
自申請人向答辯人送達傳票之後,雙方當事人可能會達成關於平等分配夫妻共有財產(Community Property)、子女監護與探視、子女撫養費(Child Support)和/或配偶贍養費(Spousal Support)的離婚協議。
  
在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書(Marital Settlement Agreement)的情況下,法官會將該協議書作為離婚判決書(Judgment of Dissolution Of Marriage)的一部分予以簽署並根據其自由裁量權下達法庭命令。通常在下達離婚判決時,法官會要求離婚申請人出席法庭,在當事人沒有出庭的情況下,法庭亦可直接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宣誓書(Affidavit)下達離婚判決。在雙方當事人均簽署判決書的情況下,當事人一般無需出席法庭(Appearance)。
  
而在一些較為複雜的離婚案件中,法庭審判時間通常會根據調查程式(Discovery Procedure)所需時間而有所不同。所謂調查程式,指的是與離婚相關的一些具體資訊的確定過程,比如每一項夫妻共有財產(Community Property)或個人財產(Separate Property)公允市價(Fair Market Value)的確定等。直到完成所有的必需檔之後,法庭才會確定具體的審判時間。要完成調查程式,確定相關的具體資訊,可能會需要當事人一方回答對方所提的一些書面問題,或向對方出示相關文件以供審查,或向法院書記員提供證據;在必要情況下,有時還須雇請專家,如會計師或估價師等協助調查。

調查程式通常會佔據離婚訴訟的大量時間,但從當事人利益出發,必須秉持認真負責的態度,因此,在調查程式期間離婚當事人必須要有一定的耐心。在每一個離婚程式中,除非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否則均需由法庭來對夫妻共有財產及債務進行公平分配(Equitable Distribution)。
  
所謂公平分配,指的是在夫妻雙方離婚時,法庭依據公平的原則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財產進行分配,而不管該財產登記在哪一方的名義下,但夫妻個人財產除外。如果夫妻一方承擔了夫妻共有債務(Community Debts),那麼可能會在計算公平分配結果的時候,會從其所獲得的夫妻共有財產中減去該債務數額。但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夫妻共有債務來說,即使在夫妻雙方所達成的離婚協定或法院判決書中明確說明哪一方配偶來承擔債務,但當該方配偶不履行或無力履行償付義務時,債權人仍有權向對方配偶追索該債務。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雙方所達成的離婚協議書僅是相對于該夫妻雙方而言的,其對婚外任意第三人均無任何的約束力。因此,即使是在離婚後,雙方當事人仍需共同對債權人負責,所不同的是,對方配偶有權向承擔該債務的一方配偶要求償付其所支付的債務數額。
  
總而言之,離婚是一面雙刃劍,如果處理不好,既傷害自己也傷害對方,甚至小孩。在面對複雜的離婚問題時,當事人可能往往無法平靜面對、冷靜處理,因此最好還是要尋求相關社會機構和專業人士的幫助。
 

來源於: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編輯:Immigration 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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