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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親屬移民
若有聯合擔保人,申請人是否仍需在美居住?[2010-07-24]

C小姐的父親為她遞交了親屬移民申請,配額排到,即將進入領事館面談程式,但父親年邁退休,沒有收入,已經回中國居住,而C小姐的兄弟姐妹在美國穩固立足,並願意代替父親為C小姐提供生活擔保(Affidavits of Support),如此一來,C小姐的案子會不會有問題呢?USLawChina以此案為例給大家分析一下:如果有聯合擔保人,申請人可否長住美國境外?
 
移民法規定,即便有聯合擔保人(co-sponsors/ joint sponsors)、所有遞交親屬移民申請的申請人(petitioner)都必須遞交生活擔保。故而本案中,即便C小姐的父親已然退休、收入微薄甚或沒有收入,並且有兄弟姐妹願意作為聯合擔保人,他仍需遞交生活擔保。
 
移民法還規定,移民申請人必須在美國定居(domiciled)[或住在(living)美國]。本案中,C小姐的父親(移民申請人)已回中國居住,不再“定居”在美國,故而不能提供生活擔保,C小姐亦無法獲得移民簽證。
 
USLawChina特根據美國政府的相關規定,將生活擔保中關於“定居”的要點總結如下:
1. 若移民申請人未在美國定居,即便其他人願意,也不能遞交生活擔保或作為聯合擔保人;
2. “定居”的定義因個案而有所不同,必須有證據顯示,移民申請人“在美國有主要居所(principal residence),且在在可遇见的未来一段时间内,有繼續保留這一居所的意圖。”若移民申請人在美國境外定居,則不再符合生活擔保規定中,有關“定居”的條款。
3. 移民申請人可採取一系列的行動以證明“在美定居”,一方面在美國找工作和住處、將孩子送到美國學校去讀書等等;另一方面,還要安排放棄在國外的居所。移民申請人不一定非要趕在受益親屬之前到美國定居,只要能夠證明移民申請人確實正在採取上述行動即可。
 
綜上所述,本案中,C小姐的父親必須返回美國,並在美國定居,否則,若C小姐無法獲得移民簽證,可不是領事館的問題了,領事館只是按規矩辦事而已。

來源於: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編輯:Cherry S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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