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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最新公佈的EB-1A判例[2009-09-09]

EB-1A申請資格歷來最高,而審查標準又不是非常明確具體,存在自由裁量的餘地,因此,是一個容易產生爭議性話題的申請。最近,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近期對EB -1A(傑出人才移民)申請的一個上訴案作出了裁判:駁回上訴,維持Central District of California地區法院的判決。為什麼申請人敗訴、不能獲得EB-1A批准呢?賀秀娟律師就帶大家先來看一下申請的大致情況:

34歲的Kazarian先生,來自于亞美尼亞,在2003年12月向移民局為自己遞交了EB -1A傑出人才移民申請。Kazarian擁有亞美尼亞某大學的博士學位,並在這所大學擔任助理研究員,研究地心引力理論。2000年開始,Kazarian在加州的格倫代爾社區學院(GCC)擔任導師。在EB -1A申請中,Kazarian遞交了推薦信、自我出版的教材、學術性論文、發表的文章等材料。但在2005年8月,移民局拒絕了Kazarian的申請,Kazarian不服,向AAO上訴。AAO認為Kazarian不滿足“傑出能力”申請的必要條件,拒絕了他的上訴。在窮盡所有的行政救濟手段後,Kazarian向加州地方法院提出訴訟,狀告移民局違法,濫用自由裁量權。

賀律師指出:根據移民法規定,要申請EB-1A,申請人必須滿足3大條件,其中第一項是要求申請人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方面擁有特別才能,獲得公認的傑出成就並享有全國或世界性聲譽。

而本案的爭議之處也主要是這一項。

要證明“傑出才能”,第一種途徑是證明申請人獲得過世界性重大獎項,例如諾貝爾獎。第二種途徑是滿足“十選三”條件:
1. 申請人在本專業領域內曾經獲得知名度稍低的國際或國內大獎的證明材料;
2. 申請人是本專業領域著名組織或機構的一員的證明材料,該機構的會員均為取得傑出成就的專業人員,會員資格由該專業領域的國內外知名專家鑒定;
3. 專業報刊、重要商業刊物或媒體對申請人在本專業領域所取得的成就的報導;
4. 申請人在本專業領域或相關專業領域曾擔任裁判團成員或以個人名義評判他人工作的證明材料;
5. 申請人在本專業領域之科研、學術或藝術上做出重大貢獻的證明材料;
6. 申請人在專業報刊雜誌或其他媒體上發表過專業學術論文的證明材料;
7. 申請人曾在不止一個國家舉辦自己作品的藝術展覽的證明材料;
8. 申請人在為某個知名組織或機構的表演活動中充當主角的證明材料;
9. 申請人與其他人相比獲得高薪或比他人獲得更高酬勞的證明材料;
10. 申請人在藝術表演中獲得商業成功的證明材料,如電影票房記錄,磁帶、磁片、錄影帶或影碟的銷售記錄等。
Kazarian分別從4.5.6.7這四點來證明自己的資格條件,而AAO也從這四個方面一一駁斥了申請人的申請:
1. Participation as a Judge of the Works of Others
Kazarian主要是在YSU擔任助理研究員時評判學生的畢業論文。這種內部的評判工作不能證明全國性或國際性聲譽。
2. Evidence of Original Scientific, Scholarly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 of Endeavor
Kazarian遞交的推薦信都是來自于當地同事所寫的、含糊不清的請求信,並未明確指出Kazarian作出過有影響力的貢獻。而發表的刊物、教材也沒有證據表明被任何學校所採用。
3. 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 in the Field
雖然Kazarian指出他有6篇發表的文章,但無證據表明文章被其他人引用過。
4. DISPLAY of the Alien’s Works at Artistic Exhibitions or Showcases
移民局認定此條不適用於Kazarian。

雖然有證據表明Kazarian是一位優秀、很有前途的物理學家,可能滿足EB-2 “exceptional ability”,但是還不滿足EB-1A的條件,畢竟EB-1A的“Extraordinary ability”的標準高於EB-2的“exceptional ability”標準。因此,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判決書原文很長,賀律師無法全文向讀者詳細展現移民局、法院對此案的認定理由及陳述;將案例總結出來希望可供讀者吸取經驗教訓,不走同樣的彎路。當然,也要提醒廣大讀者:EB-1A是一項非常複雜的申請,推薦信很重要,在申請前最好請有經驗的專業律師做好周全的評估,聽取律師建議,加大申請獲准的勝算。

來源於: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編輯:IMMIGRATION 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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