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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超齡子女”成功案例,後來人該如何借鑒?[2012-10-19]

近日,有關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判決一例親屬移民類跟隨子女超齡而沿用父母優先日期的成功案例,請見之前文章報導《美國法院否決移民局裁決,為CSPA超齡者帶來福音》。這個案件成功動搖了美國移民局對於2002年頒佈的兒童保護法(CSPA)規定。


接下來,後來人如何借鑒這個案例呢?首先,要審視是否符合範圍,符合以下兩點是能夠借鑒該成功案例的先決條件。

1)父母是通過親屬優先類別移民美國,包括:F1、F2A、F2B、F3、F4;

2)子女由於超過21歲所以被取消作為父母的跟隨受益人的資格

舉個例子來說,張女士由自己的美國公民親妹妹申請移民美國,等了12年的時間,結果女兒在排期排到的時候已經超齡,因此沒能作為跟隨受益人一同赴美。張女士在拿到綠卡後,幫女兒申請了F-2B,儘管F-2B目前等待配額的時間是8年時間,但是張女士的女兒現在只需要提出沿用之前的優先日期就可以迅速赴美了。

 

2002年的CSPA法規定分為兩點,第一點比較常用:假如按照CSPA公式計算,年齡在21歲以下,則符合跟隨受益人,這種適用親屬及職業移民類別;第二點就是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比較有爭議的一點,CSPA針對親屬移民、職業移民以及抽籤移民類跟隨收益的子女由於超齡而需要重新申請,重新排隊的困境,認為新的申請應當可以沿用之前申請的優先日期,這項規定有寫進移民法203(h)(3)部份,但是由於敘述界定模糊,所以一直以來都是訴訟的爭端。之後美國移民上訴委員會王氏案件(Matter of Wang)案件中,就有了進一步的規定,新的申請需要是原主申請人才能沿用之前的優先日期。但是,九月份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案例,推翻了之前王氏案件的規定,任何屬於親屬優先移民類別都可以沿用之前申請的優先日期。

假如您的案件類似於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成功案例,首先建議您尋求專業移民律師的幫助。第二,可以由已經取得永久綠卡的父母一方,提出新的I-130申請,並向移民局提出沿用之前優先日期的請求。假如已經遞交了新的申請;或者人在美國,需要遞交I-485也可以向移民局提出這一請求。假如人在美國境外的話,可以向移民局或者美國國務院提出沿用的申請。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成功案例是一次小勝利,其中不乏異議,這個決定還只是暫時的,當初投票的結果是6比5。美國政府可以將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決定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截止日期是今年的12月26日。另外,這個適用範圍有一定的地域局限性,主要是:

1)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決定只能涵蓋該法院管轄區內的案件,包括加州、亞利桑那州、夏威夷、愛達荷州、蒙大拿州、內華達州、俄勒岡州和華盛頓州。

2)第五巡迴上訴法院有類似案例,判定結果與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差別不大,轄域範圍包括: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和德克薩斯州。

3)美國境內其他州,可以運用Matter of Wang這一案例,包括:康涅狄格州、紐約和佛蒙特州。

目前超齡子女沿用之前的優先日期還沒有一個最高法院的決定,所以有待移民上訴委員會根據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更新王氏案件的規定,或者移民局同意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判定適用全國範圍,將這一規定統一規範。如果有需要申請沿用之前優先日期,請和USLawChina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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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於: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編輯:Immigration 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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