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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工作簽證 (H, L, E, R)
管理公司3200萬帳戶,L-1A被拒最終上訴成功[2013-02-05]

對於被派往美國公司工作的跨國公司高級經理和行政主管來講,赴美工作簽證最主要為L-1A簽證。申請L-1A簽證必須符合一系列移民法所訂立的資格條件,例如: “跨國”需滿足,美國公司是海外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資企業或關聯公司;申請人在過去的三年內必須在海外公司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申請人被派到的美國和國內是同一公司,擔任同一公司的經理或主管等等。

由於不瞭解L-1A的標準,申請人往往遞交材料不全,證明不夠充分而被拒。Immigration Express今天要給讀者分享的,就是這樣一則案例。所幸的是,申請人由於被認定不滿足L-1A申請條件而被拒之後,在行政上訴辦公室(AAO)提起上訴,獲得了勝訴。

本案上訴人是位於美國德拉維爾州(Delaware)的一家公司,有子公司在日本,美國公司向加州移民局服務中心為外籍員工(申請人)遞交了L-1A簽證申請,調派申請人去美國公司擔任高級銷售經理一職,聘用期為兩年。2011年7月13日,加州服務中心拒絕了其申請,認為申請人並沒有實質性擔當經理一職,所做的工作主要是執行公司的銷售任務,屬於“職能經理(The function manager)”,對於公司沒有起到領導和管理的作用。申請人於是在AAO提起上訴。爭論點就在於,申請人前往美國公司擔任的經理一職,對於美國公司是否起到名副其實的高級管理層面的作用。

AAO認為:申請人將會管理公司的一個分部,該分部對於美國公司來講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份;申請人的職責包括監督並管理公司其他員工,帶領員工發揮團隊作用;申請人擁有錄用及開除員工的權力;對於申請人管理的業務範圍,申請人擁有決定權,負責公司任務的分配、採購、策略制定等。AAO認為,之前加州服務中心拒絕其L-1A簽證理由屬於錯判,尤其是錯誤地判斷申請人只是从事“操作”性的工作,因為最有利的一點證明是,申請人管理著公司的一個帳戶,這個帳戶價值3200萬,占了公司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並且,申請人管理的這個帳戶,擁有公司的一些長期重要客戶。鑒於以上結果,AAO判決申請人勝訴。

Immigration Express點評:根據美國移民法,L-1A Manager “高級管理職能”(Managerial Capacity)要求L-1A雇員: 1.必須管理公司或公司的某個部門;2.有權監管和掌控其他監督人員、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的工作;3.有人事權,對下屬員工雇用、解雇、升遷或離職的權限;4. 對執行日常營運活動或其所管理之具體職能的運作具有自主裁決權。 第一線的supervisor不能算做L-1A Manager,除非所監督的員工為專業從業人員。

由於L-1申請涉及跨國公司,被調派員工往往是高級經理人或主管,申請的專業性很強,準備不足容易被要求補件甚至被拒,Immigration Express提醒廣大讀者:在提交申請時,除公司材料外,申請人也應充分遞交證明自己有擔任此職位的能力,材料包括例如之前的教育經歷、工作經驗、以及該職位詳細的工作內容等。 L-1A申請中,由於移民法對L-1A並沒有明確規定公司註冊資本、聘雇員工的人數、營業額大小等,如何證明被調派的員工從事的是高層管理型的職位,而不是基層管理者在處理日常事務,是很關鍵的,僅僅是籠統的說明不能說服移民局,被調派員工所管理的手下人員的學歷、工作職位、工作內容等也會作為參考指標。

另外, L-1A申請人往往希望之後能夠辦理EB-1C來實現移民美國,相較辦理L-1A簽證的難度來講,又增進了一步,請參考文章:《L-1A、EB-1C跨國公司經理調派及EB-5投資移民比較》。鑒於L-1和EB-1申請的複雜和難度,申請人在申請時,Immigration Express提醒有意向辦理的人士應當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如有此方面的尋求,歡迎和我們聯繫:
電話:美國:1-562-924-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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