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永久居民在美國居住連續居住滿五年可以申請歸化入籍。
【法源依據】《移民國籍法》(INA)§319條款
【申請注意事項】
1、如果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或面談時隱瞞他/她曾經的犯罪記錄,可能會導致申請被拒
2、如果申請人根據《移民改革控制法案》(IRCA),在永久居民調整身份面談時通過英語讀寫能力及美國歷史和政府方面知識的測試,那麼在歸化入籍面談時不需要再進行此類測試,但是仍然要展示他/她說英語的能力。
3、基于年齡和在美國居留時間長短方面的因素而被豁免英語能力測試的申請人仍然要進行美國曆史和政府方面知識的測試(盡管會給予他們特殊考慮)。
4、如果申請人因故不能參加入籍宣誓,他/她應該將入籍宣誓通知書(N-445表)寄還移民局,並附信說明不能參加入籍宣誓的原因。
5、曾經申請過歸化入籍沒有成功的人,可以重新申請歸化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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