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INA § 201(b)(2),8 USC § 1151(b)(2)
【用途】
美國公民有資格為近親親屬——配偶申請移民,獲得批准後,其配偶才有資格在海外美國領事館進行簽證辦理。一旦通過,其將獲得在美國的永久居留權(綠卡),即有權無限期地在美國工作、居住。
【申請注意事項】
1.美國公民和外籍配偶不能只以辦理移民為目的而結婚,一旦發現,申請即被否決。若是在得到綠卡後被發現,外籍配偶即被遞解出境,並被永遠禁止入境美國。
2.美國公民申請配偶移民時,子女不能跟隨移民,必須另外提出申請。
3.如果美國公民當初的綠卡身份是由結婚獲得,在未滿5年的情況下爲現在的配偶申請移民,需要證明他/她的前段婚姻不是爲了移民,或提交由于前配偶死亡才造成前段婚姻結束的證明。
1. | 美國公民的外籍未婚妻是否有資格申請綠卡? |
2. | 外籍人士由美國公民配偶為其申請移民有哪些好處? |
3. | 若美國公民在提出申請的前三年都沒有工作,因此沒有繳稅,是否可以作為擔保人? |
4. | 在獲得綠卡後是否要放棄外籍配偶原有的護照? |
5. | 美國公民的外籍配偶將獲得永久性綠卡還是條件式綠卡? |
6. | 什麼樣的條件式綠卡持有者有資格去除條件得到永久性綠卡? |
7. | 與美國公民結婚的外籍配偶如何獲得公民身份? |
8. | 如在移民局批准申請時,美國公民配偶已入境美國並打算在美調整身份,該怎麼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