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幫助2002年8月6日當日或是以後提出抽籤移民申請,但在簽證生效時超齡的隨從子女尋求獲得永久居民身份的機會。
【法源依據】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SEC.101.[ 8 U.S.C.1101],Pub.L.No.107-208,116 Stat.927《兒童身份保護法案》(2002.08.06),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SEC.203 [ 8 U.S.C.1153],Johnny Williams在2003年2月14號發布的關于兒童身份保護法案的2號備忘錄。
【申請注意事項】
1、抽簽隨從子女在簽證生效時超過21歲被取消移民資格,如果隨從子女不在美國境內,那麽在簽證生效的一年內,主申請人應該依據CSPA向美國駐海外領事館提出恢複隨從子女移民資格的申請。
2、確定主申請人簽證生效時該兒童被凍結的年齡。 3、即使您的個案適用CSPA法案,如果不自行提出上訴,移民局並不會自動對兒童的年齡做凍結或扣減操作。
1. | 抽籤隨從子女在簽證生效時超過21歲被取消移民資格,如果隨從子女在美國境外, 如何才能申請CSPA法案的保護? |
2. | 抽籤移民申請人如果未能在簽證生效的一年之內遞交DS-230,能否申請兒童保護法凍結隨從子女的年齡? |
3. | 如果個案適用CSPA法案和愛國者法案關於年齡的扣減會自動生效嗎? |
4. | 簽證排到的日期是2005年10月1日,隨從子女是21歲又3個月,中簽祝賀信下發日期是2005年3月5日,那麼隨從子女是否可以申請CSPA的保護? |
5. | 我在2002年5月11日提出的抽籤移民申請,是否能為我的孩子申請兒童保護法案的保護? |
6. | 如果申請CSPA,領事館面談時特別要證明的情況有哪些? |
7. | 兒童身份保護法案提出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
8. | 如果之前有關部門已經判定某兒童的年齡屬於超齡,是否還有通過CSPA尋求移民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