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運動領域中具有超出普通人的能力,具有公認的傑出成就並享有全國或世界性聲譽,並希望來美國繼續發展此方面才能的專業人才。
【法源依據】 INA§203(b)(1),8 USC§1153(b)(1); INA §203(b)(1)(A),8 USC§1153(b)(1)(A); 8CRF§204.5(h)(5), 8CRF§204.5(h)(4)
【申請注意事項】
1 、申請傑出人才要滿足“十中取三”的原則,如果與規定中的十項標准不符,則若具有同等重要性的證明,同樣可提交,作爲證明材料;
2、傑出人才不需有雇主,可自己申請,需要出具材料證明該外籍人士有自我聘用的能力;
3、若由雇主爲受益人申請,則申請人須提供足夠的材料來證明雇主有支付薪水的能力。
1. | 傑出人才移民相對于其他的職業移民類別有哪些優勢? |
2. | 申請傑出人才移民簽證需要有美國雇主提供工作嗎? |
3. | 傑出人才職業移民簽證的申請人可以同時提交兩份I-140表格嗎? |
4. | 雇主需要出示哪些檔能夠證明有支付我薪水的能力呢? |
5. | 如果我申請了EB-1A傑出人才移民,那麼我在國內的家人也可以和我一起申請移民嗎?我的孩子可以在美國讀書嗎? |
6. | 我是國家乒乓球隊的一名退役隊員,目前受美國國家乒乓球隊的高薪聘請做教練,他們將要為我提出傑出人才移民的申請,請問,在出示我享有高工資的證據時,是否只需提供工資薪水金額就可以呢? |
7. | 我是國家一級演員,目前我被好萊塢某一導演選中在美國拍電影,為了以後在事業上有更好的發展,我打算申請傑出人才移民簽證,請問我符合申請資格嗎? |
8. | 如果我申請的職業移民特殊領域傑出人才簽證被否決了,我可以提出申訴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