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介紹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受虐配偶或子女境內申請移民的操作方法。
【法源依據】
《移民與國籍法案》245條款
《聯邦法規(八)》204.2(c),204.2(e)和245.1條款
《美國聯邦法律(八)》 1154(a)(1)(A)(iii)-(iv),(a)(1)(B)(ii)-(iii)和1255條款
【申請注意事項】
1.偶才有資格提出申請。已經和施虐者離婚的受虐配偶,或已經死亡的施虐者(身份爲美國公民)的受虐配偶符合一定條件,也可以自行提交移民申請。
2.受虐配偶的子女可以跟隨其父母申請移民;受虐配偶的子女申請移民不需滿足受虐,和施虐者共同居住或其他申請條件。
3.美國公民的受虐子女可以通過拜訪施虐者的方式滿足“和施虐者共同居住”的申請要求。
4.受虐配偶及子女應該向佛蒙特(VERMONT)移民服務中心郵寄提交I-360移民申請。
1. | 我和我身份為美國公民的丈夫已經離婚,婚姻期間他曾多次毆打我。現在我想以受虐配偶的身份申請移民,請問是否可以? |
2. | 如果美國公民死亡,而婚姻還沒有滿兩年,受虐配偶可以提出移民申請嗎? |
3. | 如果受虐配偶的子女出生在提交移民申請之後。請問是否可以跟隨父/母申請移民嗎? |
4. | 如果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重婚,其受虐配偶可否提出申請? |
5. | 請問作為受虐配偶,我能否同時提交移民申請和調整身份申請? |
6. | 受虐配偶是在公民或永久居民為其提出I-130移民申請後才開始受虐,他(她)是否還可以再次為自己提出I-360移民申請? |
7. | 我是在申請調整身份後才開始受虐的。現在調整身份申請未決,請問我是否還能自行提交移民申請? |
8. | 請問受虐行為必須發生在美國境內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