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投資移民受益人在其條件式移民身份2年期限到期前的90天內需向移民局遞交去除條件的申請,得到批准才能保持永久居民身份,否則將失去綠卡身份。
【法源依據】
INA § 237 (a)(1)(D)(i),8 USC § 1227 (a)(1)(D)(i), INA § 216A, 8USC § 1186 8 CFR § 216.1, 8 CFR § 216.2, 8 CFR § 216.6,8 CFR § 235. 11
【申請注意事項】
1、提交申請應該在條件式身份滿兩年前90天內。如果外籍投資者沒有在該段時間內申請去除條件式,將會收到身份終止通知和出庭通知,驅逐程序開始。
2、如果外籍投資者符合去除條件式的條件,即使他/她在持條件式身份的2年內死亡,其配偶和子女也仍可以去除條件式身份。
3、外籍投資者提交申請時不一定就必須待在美國。但如果申請人在美國境外時移民局要求面談,就必須返回美國親自面談。
1. | 條件式身份的投資移民已離婚的配偶是否可以申請去除條件式? |
2. | 外籍企業家的子女如果在獲得條件式身份後,子女年齡達到21歲,是否還可以去除條件? |
3. | 逾期停留將遭到怎樣的懲罰? |
4. | 持條件式綠卡的時間是否可以算入歸化入籍的所需時間? |
5. | 提交I-829表格後,外籍企業家是否依然保持其條件式身份? |
6. | 臨時綠卡在兩年條件式身份到期後是否還可以用作工作和旅行的有效證明? |
7. | 2年內投資人死亡,其配偶及子女是否能夠申請去除條件? |
8. | 如果申請人未能親自參加面談將會導致什麼樣的後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