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條件式綠卡持有者與美國申請人的婚姻是建立在不誠實的婚姻基礎之上的;或者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不能一起提出聯合申請,且婚姻無法終止,由於終止條件式綠卡身份所導致的極大困境,提出豁免申請,以獲得永久居留權。
【法源依據】
IMFA (Immigration Marriage Fraud Amendments of 1986),8 CFR §216,8 CFR§235.11(b),INA §216,8USC§1186
【申請注意事項】
1.豁免申請通常都需要面談,面談時需證明綠卡身份被終止會給申請人帶來極大困境。若無法證明,申請將遭拒絕,申請人會失去身份,並被驅逐出境。
2.在因未及時遞交申請或婚姻不誠實而將被驅逐出境時,可以進行豁免申請,遞交I-751表格。
3.如果申請人出于不可控制的原因而未能及時的進行申請,如有合理理由,移民局仍會接受此過期申請(late filing)。
1. | 如果有條件綠卡持有人的婚姻被發現不誠實,是否還可以申請去除條件式身份? |
2. | 健康問題是否可以作為極大困境? |
3. | 持有條件綠卡的孩子應如何申請去除條件式身份? |
4. | 申請期間,是否可以出境旅遊? |
5. | 豁免申請未決時,是否屬於逾期停留? |
6. | 逾期停留將遭到怎樣的懲罰? |
7. | 持條件式綠卡的時間是否可以算入歸化入籍的所需時間? |
8. | 申請期間是否可以歸化入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