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條件式綠卡持有者遭到美國配偶或父(母)的虐待,無法聯合申請,需遞交豁免申請來去除條件,以獲得永久居留權。
【法源依據】
IMFA (Immigration Marriage Fraud Amendments of 1986),8 CFR §216,8 CFR§235.11(b),INA §216,8USC§1186
【申請注意事項】
1.豁免申請通常都需要面談,面談時需證明持條件式居民身份的配偶或子女被其配偶或父母虐待。如果無法證明此種情況,申請將遭拒絕,申請人會失去身份,並被驅逐出境。
2.條件式居民身份已被終止,但尚未離境美國,或正處于驅逐程序中的前條件式居民也可申請豁免。
3.無論申請人的婚姻是否仍然存在,都可以申請豁免。
1. | 持條件式身份的孩子被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父/母虐待,同樣受虐的持條件式身份的配偶是否可以申請豁免? |
2. | 條件式身份的妻子並未被身為美國公民的丈夫虐待,但受到公公的殘酷對待,是否也能申請豁免? |
3. | 是否要在2年期限到期前90天才能進行受虐的豁免申請? |
4. | 持條件式綠卡的孩子應如何申請去除條件式身份? |
5. | 申請期間,是否可以出境旅遊? |
6. | 逾期停留將遭到怎樣的懲罰? |
7. | 持條件式綠卡的時間是否可以算入歸化入籍的所需時間? |
8. | 申請期間是否可以歸化入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