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條件式綠卡持有者與美國配偶的婚姻終止或依法廢止;條件式綠卡持有者在提出聯合申請後,在移民局審理期間,由於婚姻和解失敗申請被撤回,或美國配偶拒絕參加面談,申請將被否決;條件式綠卡持有者提出聯合申請後,在移民局審理期間,婚姻終止;在這些情況下,條件式綠卡持有者應當遞交去除條件的豁免申請,以獲得永久居留權。
【法源依據】
IMFA (Immigration Marriage Fraud Amendments of 1986),8 CFR §216,8 CFR§235.11(b),INA §216,8USC§1186
【申請注意事項】
1.豁免申請通常都需要面談,面談時需證明婚姻合法性及離婚的確實性,無法證明時,申請將遭拒絕,申請人會失去身份,並被驅逐出境。
2.條件式綠卡持有者在婚姻終止時即可單獨提出去除條件式婚姻身份的豁免申請,不必等到兩年到期前90天內申請。
3.如果申請人出于不可控制的原因而未能及時的進行申請,如有合理理由,移民局仍會接受此過期申請(late filing)。
1. | 有條件綠卡持有者在離婚後應何時提出申請? |
2. | 持有條件綠卡的孩子應如何申請去除條件式身份? |
3. | 離婚之後沒有立即提出申請,身份是否立即失效? |
4. | 不遞交豁免申請會有什麼後果? |
5. | 申請期間,是否可以出境旅遊? |
6. | 豁免申請未決時,是否屬於逾期停留? |
7. | 持條件式綠卡的時間是否可以算入歸化入籍的所需時間? |
8. | 申請期間是否可以歸化入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