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條件式綠卡持有者在兩年到期前必須和美國公民配偶或永久居民聯合提出“去除條件式身份申請”。得到批准才能得到永久居留權,否則將失去綠卡身份。
【法源依據】 I
MFA (Immigration Marriage Fraud Amendments of 1986),8 CFR §216,8 CFR§235.11(b),INA §216,8USC§1186
【申請注意事項】
1.聯合申請通常不需要面談,但如果移民局懷疑婚姻合法性,會要求面談。
2.如果移民局要求面談,而申請人和配偶沒有參加,申請會遭拒絕。
3.如果申請人出于不可控制的原因而未能及時的進行申請,如有合理理由,移民局仍會接受此過期申請(late filing)。
1. | 持有條件綠卡的小孩應如何申請去除條件式身份? |
2. | 如果夫婦已分居,但正在和解,如何辦理去除條件式身份? |
3. | 沒有及時申請會有什麼後果? |
4. | 逾期停留將遭到怎樣的懲罰? |
5. | 如果條件式身份到期前的90天必須到美國境外旅遊,是否需要在出境之前提前遞交申請? |
6. | 申請期間,是否可以出國旅遊? |
7. | 持條件式綠卡的時間是否可以算入歸化入籍的所需時間? |
8. | 申請期間是否可以歸化入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