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投資人及其配偶和21歲以下未婚子女在投資移民申請通過之後,採用在美國海外領事館申請簽證的方式入境美國。
【法源依據】
INA §212(a),(b),(g)、(h)& (i)8 USC§1182 (a),(b),(g)、(h)& (i),INA §213A,8 USC§1183a
【申請注意事項】
1.辦理簽證前應先瞭解自己是否有資格入境美國,也就是瞭解禁止入境的範圍,若不幸觸犯其中一條,請尋求律師幫助,因爲有些情況可以得到豁免。
2.在NVC把DS-3032表格寄給簽證申請人後,申請人必須填寫並寄回給NVC,否則將視爲終止申請案件。
3.選擇了在境內進行調整身份後,如想改爲在境外領館面談,可以向NVC遞交表格,要求轉爲境外領館面談。
4.通過投資方式移民美國獲得的綠卡是條件式的,在2年期滿前90天內,還需要申請去除條件式。
1. | 是否可以同時申請領事館面談和調整身份? |
2. | 應該選擇哪裡的美國駐外領事館進行簽證辦理? |
3. | 投資人合法入境美國後,如何從領事館簽證辦理轉為調整身份? |
4. | 領事館何時開始進行簽證辦理? |
5. | 在境外領事館辦理簽證時是否需要申請工作證? |
6. | 曾在美國境內非法工作的人是不是不能獲得簽證? |
7. | 是否只要獲得移民簽證,就可以隨時移民美國? |
8. | 投資人獲得移民簽證入境美國之後是否就是美國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