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赴美從事短期宗教活動。
【法源依據】
《移民國籍發》(INA)§101(a)(15)(B) 《美國法典(8)》(8U.S.C.)§1101(a)(15)(B); 《聯邦法典(22)》(22C.F.R.)§41.31 9FAM41.31;9FAM41.31.N.2.1; 9FAM41.31N.4-8或O.I.§214.2(b)
【申請注意事項】
1. 赴美參加短期宗教活動的人出具在中方教會或宗教組織的證明,證明申請人是教會中的成員。
2. 教會提供的證明信中要陳述赴美的教會申請人赴美原因;
3. 使用B類簽證入境美國後立即更改身份是會被認爲是欺詐行爲而被驅逐出境,一旦這種情形發生,將被永遠禁止入境美國;
4. 美國駐華大使館和其它4個領事館,從2005年1月15日起爲合格的短期赴美商務(B-1)和合格的短期觀光、旅遊簽證(B-2)的中國公民頒發12個月多次入境簽證。
1. | 如何證明申請人赴美的目的是為了出席短期的宗教活動? |
2. | 如何證明申請人能夠支付在美國的一切費用? |
3. | 美國教會邀請方邀請信要寫明被邀請人的什麼資訊? |
4. | 如何證明申請人與美方教會的關係? |
5. | 商務簽證可以轉換為其他簽證嗎? |
6. | 如果申請簽證遭到拒絕,能否再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