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美國境內投資公司的主管、經理或有特殊技能的雇員,為開發並指導公司的運作而尋求非移民利益,可申請此類非移民工作簽證
【法源依據】 INA§101 (a) (15)(E), 8 USC§1101 (a)(15)(E); 8 CFR§214.2 (e), 62Fed.Reg.48, 146-55, 9FAM§41.51, 22CFR§41.51(b)(1), O.I. §214.2(e)
【申請注意事項】
1.E-2簽證首簽五年,居留期限為2年,只要受益人保證一定會回到他原來居住的條約國,則可不限次數地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多于兩年。
2.E-2簽證持有人的家屬,包括其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隨E-2簽證持有人一同進入美國。其配偶還可通過申請勞工證而取得在美國工作的合法權益,子女也可以注冊入學。但一旦其子女年滿21歲或結婚,他們便失去了以E-2簽證持有人家屬身份停留美國的資格
3.E-2投資企業如果在1990年後增加投資,且股東不變,也可申請EB-5,以期獲取移民利益。
1. | 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份掌握在分散的投資者手中,這種公司的國籍該如何確定? |
2. | E-2主申請人的配偶不屬於條約國國民,是否也能跟隨申請E-2? |
3. | 申請了移民簽證, E-2的申請是否就會被否決? |
4. | 存在個人銀行帳戶的資金能否算是投資金額? |
5. | 是否只有投資人才能申請E-2條約投資人簽證? |
6. | E-2主申請人的家屬持E簽證入美後是否可以在美國境內工作? |
7. | 持有E-2簽證是否只要在居留期過期前申請身份延期就可以在美國無限制地居留? |
8. | E-2簽證持有人更換雇主後,新雇主仍符合E-2申請條件,此人的E-2身份是否自動保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