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介紹因曾被驅逐並非法停留原因被拒絕入境的外籍人士申請豁免的操作方法。
【法源依據】
《移民國籍法案》§INA§212(a)(9)條款《美國法典(八)》§1182(a)(9)條款《美國聯邦法規(二十二)》§40.91條款
【申請注意事項】
1、因曾被驅逐並非法停留原因而被拒絕入境,有些情況不存在豁免。如果屬於無法豁免的情形,申請人應積極尋求律師幫助,以通過其他途徑取得入境。
2、如果申請移民簽證被拒,申請人可以先爲其配偶或子女申請美國永久公民身份。在配偶或子女取得美國永久公民身份後,申請人再申請豁免,取得豁免的可能性較大。
3、如果申請人屬于“無支付能力”人群,可以向移民局申請豁免$250申請費用。 在考慮申請人是否屬于“無支付能力”,移民官會考慮以下因素:此人是否有資格取得聯邦公共補助;家庭收入是否處于貧困線以下;是否年事已高(65歲或以上);是否被聯邦機構裁定爲殘疾;家庭成員中的受供養人的人數和年齡;人道或同情因素。
1. | 我的弟弟于1998年在入境美國後被驅逐出境,當時未參加驅逐出境訴訟而離開美國。請問多長時間內不可再次入境? |
2. | 請問非法停留包括了哪些情況? |
3. | 我在美國非法停留達到了10個月,是否會被適用3年禁止入境規定? |
4. | 請問能否解釋一下3年或10年禁止入境規定? |
5. | 2004年移民局批准我自願離境,但在批准自願離境前,我的I-94卡的期限已經屆滿超過7個月。請問我現在申請移民簽證是否會被拒絕? |
6. | 我在美國非法停留5個月後離開美國,之後又返回非法停留2個月。請問是否會被適用3年禁止入境規定? |
7. | 我在美國非法停留已經超過6個月,但尚未離開美國。現在我想申請調整身份,請問是否能夠得到批准? |
8. | 我因為曾在美國非法停留8個月而被禁止入境,請問是否存在豁免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