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為受限於回國居住兩年規定限制的J-1交流訪問者申請J-1簽證豁免。
【法源依據】
《移民國籍法案》(INA)212條款
《美國法典(8)》(8USC)1182(e)條款
《美國聯邦法典》(CFR)7(c)條款
《美國聯邦法典(22)》(22CFR)41.63條款
【申請注意事項】
1.證持有者都受到這一規定的限制;
2.1簽證持有者最好申請政治庇護來代替豁免申請,這樣要容易的多。
1. | 我是在2004年6月以J-1交流訪問者身份入境美國的,入境時我所在的領域還沒有被填加到“交流訪問者技能列表”,但是入境兩個月後我的專業領域又被填加到了這個列表中,那麼現在我會受到回國居住兩年規定的限制嗎? |
2. | 我在一位教授的實驗室裡工作。這位教授從國務院給他的撥款裡抽出一部分作為我的工資。我的工資屬於政府資助嗎?我適用回國居住兩年的要求嗎? |
3. | 我的一份DS-2019表格表明我適用回國居住要求,另一份則表明我不適用回國居住要求。這是怎麼回事?我究竟適用不適用回國居住要求? |
4. | 如果需要回國居住,對我還有什麼要求和規定? |
5. | 我適用回國居住要求。如果我回國並結婚,一年後我的妻子被邀請以H-1B身份來美工作,我可以作為H-4親屬和她一起來美嗎? |
6. | 如果我為一家私人公司工作,我可以獲得受益美國政府機構的豁免擔保嗎? |
7. | 如果回國一年後我來美國旅行2周,我之前回國居住的時間會被取消嗎?我需要在本國持續居住兩年嗎? |
8. | 朋友告訴我說,如果我和美國公民結婚,就可以得到綠卡和丈夫在一起。換句話說,我就不適用回國居住要求了。請問是這樣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