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瞭解加州協定離婚程式的特點、適用條件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熟悉加州協定離婚的各項程式要求;全面掌握加州協定離婚程式所需檔和表格的製作與填寫。
【申請注意事項】
1、由於以協定離婚的方式終止婚姻關係,需要當事人雙方就與離婚相關的問題沒有異議,或已經達成協議;且雙方均同意離婚,或答辯方配偶在該離婚訴訟中缺席。
2、在加州提請協議離婚,當事人一方必須首先滿足法定的居住要求: ◇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前的至少6個月內居住在加州;且◇在向法院提交離婚訴訟前的至少3個月內居住在提請離婚所在郡(County)。
3、在加州提請離婚,當事人無需證明對方配偶存在過錯,只需向法院說明夫妻雙方存在無法協調的差異,進而導致婚姻關系完全破裂即可。
1. | 什麼是協議離婚? |
2. | 我需要聘請律師嗎? |
3. | 我與配偶剛到加州居住不滿1個月,如果我們需要辦理離婚,該怎麼辦? |
4. | 我應向哪個法院提請離婚? |
5. | 什麼是個人財產(Separate Property)? |
6. | 什麼時候便無需再支付子女撫養費(Child Support)? |
7. | 在離婚程式中,是否可以豁免進行最終財務申報? |
8. | 我何時可以再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