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為美國公民的海外出生的或領養的不在美國常住的18歲以下的未婚子女(不能自動獲得美國公民身份﹡)提交加速歸化入籍申請。
【法源依據】
《移民國籍法案》(INA)§322條款
【申請注意事項】
1、如果受益人是領養子女,那麼該子女除了要滿足一般條件之外,還必須符合作為“領養子女”(adopted child)或“孤兒”(orphan child)的資格。
2、必須在受益人18歲生日之前完成申請的提交、裁定、批准及效忠宣誓(如果要求)手續。
3、受益人需要持旅遊觀光簽證(B-2簽證)入籍美國進行面談和宣誓。
1. | 在美國境外出生並常住的美國公民子女能夠自動獲得美國公民身份麼? |
2. | 繼子女可以申請加速歸化入籍麼? |
3. | 受益人必須參加入籍宣誓麼? |
4. | 是否要求小孩的父母都是美國公民才能提交加速歸化入籍申請? |
5. | 我孩子的年齡已經超過18歲,還可以申請加速歸化入籍麼? |
6. | 我的小孩是非婚生的,我的身份是合法永久居民,而孩子的父親則是美國公民。那麼該如何為小孩提交加速歸化入籍申請? |
7. | 證明申請人在美國實際居住的證明文件有哪些? |
8. | 可以在海外提交加速歸化入籍申請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