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説明作為加速歸化入籍申請受益人的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申請B-2簽證,赴美參加面談和宣誓
【法源依據】
《美國聯邦法典(8)》(8 C.F.R.)§214.2(b)條款《美國聯邦法典(22)》(22 C.F.R.)§41.31條款《移民國籍法案》(INA)§322條款《美國法典(8)》(8 U.S.C.)§1433條款。
【申請注意事項】
1、除非被繼父/母(美國公民身份)領養,否則繼子女不具備加速歸化入籍的資格。
2、澳門居民可以直接前往領事館面談,不需要預約。申請人應在工作日早上 8:30 到10:30 之間前往美國駐港總領事館送件面談。但由于有預約的申請人可以優先獲得接見,所以建議澳門居民事先預約面談時間。
3、在台灣地區,以赴美參加面談和宣誓爲目的申請B-2簽證的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只有未滿14才享受免面談服務。
1. | 我向香港領事館提交了B-2簽證申請以赴美參加移民局面談。但是我沒有選用試算表。請問這樣會不會影響我預約面談時間? |
2. | 我已經提交了B-2簽證申請費用,收據規定的失效日期已過,但是我又與一些原因沒有提交申請。請問我能不能拿回我的申請費? |
3. | 我要申請B-2簽證前往美國參加移民局面談。我之前曾經獲得過B-2觀光簽證。這次我是否一定可以享有免面談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