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
在美國大多數州,未成年人是指年齡未滿18歲的自然人。所有未成年人必須在具有完全行爲能力的成人(父母或監護人)的監護下生活,除非該未成年人已“脫離”家庭——在軍隊服役、結婚或根據法庭許可而獨立生活。一般來說,除非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還須對未成年人的財産進行監護,即對其特有的財産的管理、使用、收益以及爲管理上所必要的處分權,直至該未成年人達到其所在州法律規定的成年年齡。
生活監護
生活監護是指父母一方所享有及承擔的與其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
申請人是指提起訴訟的一方當事人,也可稱爲原告(Plaintiff)。申請人(Petitioner)通常適用于某些州的特定案件中,如離婚以及其他家庭法案件。
申請書
請書是指當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要求法庭下達指令或對特定事項作出裁決的正式的書面請求。例如,如果你要和配偶離婚,那麽你就必須向法庭提交離婚申請書。
動産
動産是指可以被移動的財産,即除土地以及其他附著于土地上的建築物等財産以外的其他所有財産,如汽車、銀行賬戶、工資、有價證券、小型公司、家具、保險單、珠寶、專利權、寵物等,動産也可用英語表述爲Personal Effects、Movable Property、Goods And Chattel、Personalty等。與動産相對應的是不動産(Real Estate)。
陳述理由指令
陳述理由指令是指法官下達的要求一方當事人出庭向法官證明其反駁對方當事人或法官自己的提議、以及法官不應准予該提議的理由的法庭命令。例如,在離婚程序中,一方父母向法官要求對子女的單獨生活監護權,那麽法官將根據該請求而下達指令要求另一方父母在特定日期的特定時間出庭,並要求其向法官陳述不應將子女的單獨生活監護權授予請求一方父母的理由。雖然被要求向法官陳述理由一方當事人可能處于訴訟的不利地位,即承擔了向法官舉證的責任,但雙方當事人通常會具有均等的要求自己的權利的機會。
法庭指令
法庭指令是指法庭下達的決定,法庭指令可以是一個簡單的命令,如命令證人如實回答法庭的適當詢問;同時,法庭指令也可以是法庭舉行聽證會後作出的複雜但合理的決定,明確指定當事人可以做什麽,不可以做什麽,如在離婚程序中,法庭可能會根據當事人要求而下達臨時禁止令。但法庭指令通常並非法庭所審理案件的最終決定,即法庭判決。
婚姻完全破裂
婚姻完全破裂是指婚姻關系中所發生的夫妻一方或雙方無法與對方繼續共同生活且無和好可能的狀況。在美國的許多州,婚姻完全破裂被認定爲是無過錯離婚的法定理由,而實際上,法庭很少會去調查當事人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卻已破裂,一般來說,只要要求離婚一方當事人聲稱夫妻關系完全破裂,那麽法庭就會准予其離婚。
無過錯離婚
無過錯離婚是指要求離婚的一方配偶無需證明對方配偶存有過錯,而只需簡單說明夫妻雙方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便可獲取法庭的離婚判決。1969年,美國加州(California)成爲美國(乃至西方世界)第一個適用無過錯離婚的州,在此之前,獲取離婚的唯一方式是證明對方配偶存有過錯或因對方配偶的不當行爲而導致婚姻完全破裂。一般情況下,准予無過錯離婚的理由通常爲:無法相處(Incompatibility)、無法協調的差異(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或婚姻完全破裂(Irremediable Breakdown Of The Marriage),另外,有些州也將無法治癒的精神疾病(Incurable Insanity)作為准予無過錯離婚的一個法定理由。
婚前協議
婚前協議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爲結婚而簽訂的、于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制訂婚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産和債務範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是産生爭議。婚前協議又稱爲“prenuptial agreement”。
調解
調解是由處于中立地位的第三方當事人(即調解員“Mediator”)協助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和平合理地處理爭議問題並依法自願達成協議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在調解機制中,當事人無需參加法庭訴訟,同時,不同于法官及仲裁人員的是調解員的調解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權力,也不存在正式的證據或程序規則調控調解,通常均由調解員和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其非正式的調解程序。
婚姻
婚姻是一定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結合的一種社會形式。一旦婚姻關系成立,當事人雙方相互間關于財産和贍養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便根據其所居住州的法律規定而隨之確定。另外,雙方當事人結婚後,只有在法庭判令其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情況下才可終止其婚姻關系。
婚姻財産
婚姻財産是指夫妻任意一方或雙方共同在婚姻存續期間積聚所得的大部分財産,在有些州又稱爲夫妻共有財産(Community Property)。但是,美國各州對于婚姻財産的範疇設定卻存在差異,有些州包含了婚姻存續期間的積聚所得的所有財産和收入,而有些州則不包含贈與和繼承所得。
管轄權
管轄權是指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力或權限。法院要對案件具有管轄權,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即法院對所涉案件具有“主題管轄權”(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審理該類型的案件的權力,同時,法院還需對案件當事人具有“個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對訴訟中涉及的當事人作出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裁決的權力。
判決
判決是法官爲解決其審理的案件所涉及的關鍵性問題以及對立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作出的最終法庭裁決。例如,在審理一起交通肇事事故後,法庭必將下達判決來裁定哪一方當事人存在過錯並應確定該過錯方應支付的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