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令
禁止令是法庭下達的禁止當事人實施某種行爲的指令,如禁止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聯系、禁止其出入家庭住所、禁止其將子女帶離本州島島。禁止令通常在家庭暴力、子女虐待等類型的案件中下達,主要用來確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時,禁止令也可用來禁止鄰居間的惡劣糾紛。
答辯人
在美國某些州,答辯人(Respondent)是用來代替抗辯人(Defendant)或被告(Appellee)的,特別是在離婚以及其他的家庭法案件中,答辯人即是指被起訴並需對申請人的申訴作出回應的一方當事人。
不動産
不動産是指土地以及其他永久附著于土地上的財産,如建築物、房屋、固定式活動房屋、樹木等。不動産也可稱作“Real Property”,另外,與不動産相對應的爲“動産”(Personal Property)。
准共有財産
准共有財産是已婚夫妻所有財産的一種形式,即當一對夫妻從一個實行非共有財産制的州遷移至一個實行夫妻共有財産制的州時,那麽,他(她)們在非共有財産制的州共同獲取的財産即可認定爲是准共有財産。通常情況下,在夫妻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的情況下,准共有財産可被當作夫妻共有財産進行處分。
適格家庭關系證明書(
適格家庭關系證明書是指在夫妻雙方離婚時,因配偶贍養費、子女撫養費或婚姻財産分割的需要,而由法庭根據當事人請求下達的用于對退休養老金進行分割的指令。同時,法庭必須根據規制退休養老金支付的聯邦法下達適格家庭關系證明書。
無法協調的差異
無法協調的差異是指夫妻雙方之間存在嚴重的差異以致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在美國的許多州,無法協調的差異被認定爲是無過錯離婚的法定理由,而實際上,法庭很少會去調查當事人夫妻雙方之間所存在的差異程度,一般來說,只要要求離婚一方當事人聲稱夫妻雙方存在無法協調的差異,那麽法庭就會准予其離婚。
分割監護
分割監護權是指當分居或離婚的父母雙方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時,將每個子女的單獨監護權分別授予父母雙方的子女撫養安排,比如,一對父母擁有一個兒子和一個女兒,那麽在該夫妻離婚時,由女方獲取對女兒的單獨監護權,而由男方獲取對兒子的單獨監護權,這種子女撫養安排就是分割監護權。但是,法官在一般情況下不會采取這種子女撫養安排,因爲這種方式會使子女與其兄弟姐妹分開,可能會違背子女的最大理由原則。
法院在決定子女監護權時,通常會考慮那些因素?
法院在確定子女監護權問題時,通常將“子女最大利益”作爲衡量的最高標准。當然,從定義上來看,這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標准,包括特定的事實以及在特定情況下所使用的一系列因素,其中包括:
(a)子女的年齡、性別、精神和身體健康狀況;
(b)父母雙方的精神和身體健康狀況;
(c)父母雙方的生活方式以及其它社會因素,包括子女是否會被動吸煙;
(d)是否存在子女虐待的曆史記錄;
(e)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感情維系,以及父母能夠給予子女引導的能力;
(f)父母爲子女提供衣、食、住以及醫療保健條件的能力;
(g)子女已經建立起來的生活模式(如學校、住所、小區、宗教組織等);
(h)子女當前所接受的教育質量;
(i)如果該子女達到一定年齡(通常爲12歲),則還要考慮子女的偏好;
(j)父母鼓勵子女與對方父母進行交流和接觸的能力和意願。
如果父母雙方在上述條件的比較上並沒有明顯的差異,那麽大多數法庭則傾向于把主要的監護責任授予能夠爲子女提供穩定環境的父母一方。對于年幼的子女,監護權可能會授予在照顧子女方面起主要作用的一方;而對于稍微年長的子女,則可能把監護權授予能夠最大程度地保證子女在教育、鄰裏生活、宗教組織、以及朋輩關系等方面利益的一方。
子女最大利益
指對于子女監護權的判決,法院將依據“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來確定由離婚父母一方享有對子女的監護權,由另一方享有探視權。一般來說,法院在確定子女最大利益時考慮的因素包括:
● 子女的年齡和性別;
● 子女的感情及身體健康狀況;
● 父母雙方的感情及身體健康狀況;
● 父母雙方的生活方式和其他社會因素;
● 父母雙方與子女之間的感情維繫;
● 父母雙方為子女提供衣、食、住以及醫療保健條件的能力;
● 子女已經建立起來的生活模式,如學校、住所、社區、宗教組織等;
● 子女當前所接受教育的品質;
● 子女的優先選擇。
答辯書
指抗辯人對原訴人在起訴書中所作陳述作出的書面回應。答辯書通常是抗辯人對原訴人在起訴書中的所作陳述的部分或全部有異議,從而提出的抗辯。一般情況下,抗辯人在接收到送達的傳票和起訴書後,有30天的時間向法院和原訴人提交答辯書。
宣告婚姻無效
指法院解除婚姻關系的程序,被宣告無效的婚姻即認定爲自始不存在。自實行無過錯離婚之後,宣告婚姻無效的情況便很少發生,但在大多數州,仍可以下列理由而宣告婚姻無效:歪曲事實或欺詐、隱瞞事實、無法達成共識、拒絕或無能力履行婚姻義務等。
配偶贍養費
指前配偶在離婚以後根據法院指令或離婚協議而支付給對方配偶的用于保證正常物質生活需要的費用。一般情況下,除非是在婚姻存續較長時間(10年或10年以上)或對方配偶患有疾病的情況下,否則贍養費的支付僅維持一段固定的期限,通常是接受贍養費一方配偶生活能夠自立時。
通奸
指已婚人士自願與配偶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爲的行爲。美國許多州都將通奸認定爲是犯罪行爲,但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起訴。在那些采取過錯離婚制的州,通奸可構成足夠的離婚理由;此外,有些州在對夫妻財産進行分割時也會將通奸作爲考慮因素之一,可能會授予過錯一方配偶較少的財産。
遺棄子女
指父(母)不履行對其未成年子女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撫養義務或斷絕與該子女聯系超過一定期限的行爲,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即認爲該子女被該父(母)遺棄,從而判決該父(母)對于該子女的親權(Parental rights)終止。通常情況下,遺棄也包括父(母)抛棄子女的情況,如將子女丟棄在路邊、孤兒院等。
共同監護權
共同監護權是指離婚或分居的父母雙方共同撫育其未成年子女的一種子女撫養形式。通常情況下,共同監護權可以是共同法定監護權(Joint Legal Custody),即父母雙方共同享有對有關子女問題的決策權的子女撫養形式;也可以是共同生活監護權(Joint Physical Custody),即子女與父母雙方分別共同居住大致相同時間的子女撫養形式;也可能是兩者兼具的子女撫養形式,但這種情況極少。共同監護權又可稱爲“Shared custo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