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沒有掃描儀,我可不可以把我的相片寄給我在美國的親戚,由他們來掃描我的相片,儲存在磁盤,並把磁盤寄給我,讓我申請?
可以,只要相片符合指南裏的要求,而相片跟申請表被一起提交。所有的登記(相片和表格一起)可以從美國電子遞交。
我可不可以在網上儲存表格,先填一部分,等一會再回來把其余的填妥?
不可以。DV計劃申請表的設計使要在同一時間把填好的表格遞交。然而,因爲表格是有兩部分,或因爲網絡可能有錯誤。DV計劃電子申請系統從下載表格到網頁收到以電子遞交的表格過程中會有60分鍾。如果超過60分鍾還沒有收到以電子遞交的表格,所有之前遞交的資料將不被處理。這是爲了保障不會因之前遞交未填妥的表格而把隨後遞交填妥的表格當作是重複。因此,你必須確保在60分鍾內完成申請表格。
R-2簽證持有人出入美國邊境是否受到限制?
R-2簽證持有人在簽證有效期內,出入美國邊境的次數不受限制。
E-2簽證持有人與其配偶離婚之後,此配偶是否仍能保留E-2身份?
不能。一旦E-2簽證持有人與其配偶離婚,其配偶也就喪失了E-2家屬的身份。
什麽是H-3簽證?
H-3簽證是簽發給外國人赴美接受美國公司或機構培訓或者特殊的教育培訓(special education training)的一種工作簽證。H-3簽證從劃分來講,屬于工作簽證,但工作的目的不是爲雇主帶來直接的利潤,而是爲了使接受培訓者通過工作而獲得知識、技術或技能。因此,H-3簽證不能從事生産性工作,或者只能偶爾從事。從這點上講,H-3簽證屬于"半工半讀"的性質。
我是R-1宗教工作者。我的女兒將要持R-2簽證來美與我團聚。是否只要我保持有效身份,且我女兒遵守各項規定,我女兒的身份就一定有效?
不一定。在你身份有效期間,你女兒一旦結婚或滿21歲,就不能再在美國停留,應立即回國,除非其在此之前已經獲得其它類型的簽證。
何時提出H-2A簽證申請比較合適呢?
雇主應在擬聘外籍農工正式開工前至少4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主管部門和州勞動局(SWA)提交勞工證申請。如果初步申請在規定時間內被受理或修改,並符合規定要求,則地區主管部門會在雇主擬聘外籍農工正式開工前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發放勞工證的決定。如果申請收到的時間比規定的時間延遲,則勞工證是否發放的決定也相應延遲。建議雇主盡量在規定的45個工作日之前遞交申請,以求得更多的時間供審核、討論和修改申請。
什麽是“四分之三”保證條款?
雇主必須保證使每一名工人的工作日不少于雇傭合同期限的四分之三。即使雇主用工時間達不到此規定天數,也須支付工人相當于其雇傭合同期限四分之三工作日的薪酬。
什麽是“百分之五十”法規?
在外籍農工工作合同期限尚未過半之前,如有合格並且能夠勝任工作的美國工人競聘此工作崗位,雇主必需雇傭該美國工人。
什麽是H-2B簽證?
H-2B簽證是簽發給外國技術和非技術工人爲美國雇主臨時工作的一種簽證(注:此類別並不適用于到美國從事醫療工作的醫學院畢業生)。該簽證屬配額性簽證,現時每年(9月30日截止)所簽發的總數不得超過66,000名。一般來講,申請H-2B簽證的人可以是來美國從事一項短期商業或生産活動的工人,完成季節性工作的工人,培訓美國工人的培訓人員,赴美進行商業演出但不符合O、P類簽要求的演藝人員等。這些人員可在美國爲特定的雇主工作,最長期限爲三年,其眷屬可以隨行,但不可以在美工作。
H-2B同H-1B的區別是什麽呢?
同H-1B簽證相比,H-2B簽證最大的區別在于前者的雇員必須是大學畢業,在美國從事的工作不一定必須是臨時性的,而後者的雇員可以是非大學畢業的技術或非技術工人,但在美國從事的工作卻必須是臨時性或季節性的,並且必須保證該簽證收益人來美工作沒有占用到美國待業工人的工作機會,其次要確保H-2B簽證受益人並沒有影響到從事相同行業之美國工人的勞動條件。
H-2B中規定的雇主是哪些範圍呢?
雇主指的是美國的個人,公司企業,承包商或其它協會或組織。此外,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勞資關系還必須要建立在雇主對雇員擁有雇傭,開除,發薪,監督或是以其它方式控制雇員工作的基礎之上。同時,雇主還要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例如擁有國稅局的報稅識別號碼等
婚前協議必須爲書面形式嗎?它存在怎樣的格式要求?
是的,婚前協議必須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a)書面形式;
(b)當事人雙方簽字;
(c)進行公證或契約登記證明。
H-2B勞工證的有效期是多久?
H-2B勞工證的有效期將同ETA750表格上指出的工作期限時一樣的,但決不能超過一年。雇主可以申請額外兩年的新證,但每次提出新的申請,雇主都必須提出更新勞工證要求的證明。H-2B勞工證不能從一個雇主轉移到另一個雇主。一個勞工證只能簽發給一種專門工作,一個具有專門號碼的勞工,一段專門的工作期限。
婚前協議中不得包含哪些內容?
► 有些事項或問題不得在婚前協議中進行約定,對此,各州法律都給予了不同的規定。但是,作爲各州通用的規則,任何非法、或違背所在州公共秩序(State-defined Public Policy)的協議約定都將認定爲不具有執行力,而且其可能危及婚前協議的其它有效規定。在有些州,你不得在婚前協議中包含下列內容:
(a)對子女撫養費、子女監護或探視權進行限制;
(b)放棄對于配偶贍養費的權利,但僅在極少數州有此限制;
(c)鼓勵離婚;
(d)對非財務性事項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