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EB-1A?
是職業移民第一優先當中的第一類,又稱為:特殊領域傑出人才移民 。
傑出人才移民的物件包括在科學、技術、教育、社會科學、人文學科、商業、音樂、戲劇、舞蹈、雜技、電影、文學、美術、設計、體育等等方面的傑出專業人才。這些傑出專業人才必須享有國家或國際聲譽,除此之外,申請者入境美國後,必須對美國的發展提供實質的貢獻。本移民類群不需要雇主雇用證明。
EB-1A簽證有哪些優點?
周期短;總體費用低 ;不需要找美國雇主 ;無年齡限制,無學曆限制,無行業限制;
全家(本人、配偶和21周歲以下子女)正式綠卡;全家直接到美國享受永久居民權益,綠卡身份可以自由進出美國;子女持綠卡到美國上學,可享受低廉的州內學費,畢業後可以自由找工作。
EB-1A簽證的申請者主要適用于哪些特殊領域哪些傑出人才?
包括科學、藝術、教育、體育和商業五大類,涵蓋科學家、院士、高級工程師、發明家、高級程式師、電腦專家、醫師、醫學家、各學科正副教授、博士後、博士等;畫家、書法家、舞蹈家、音樂家、音樂指揮家、歌唱家、歌星、影星、名模、電視主持、影視導演、編輯師、動畫設計師等;各級特級教師、教育理論家等;著名運動員、教練員等;著名企業家、貿易商人、管理專家、金融專家、廣告策劃專家、市場行銷專家、管理諮詢專家、經濟師等等各類專業職業。
調解
調解是由處于中立地位的第三方當事人(即調解員“Mediator”)協助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和平合理地處理爭議問題並依法自願達成協議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在調解機制中,當事人無需參加法庭訴訟,同時,不同于法官及仲裁人員的是調解員的調解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權力,也不存在正式的證據或程序規則調控調解,通常均由調解員和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其非正式的調解程序。
子女最大利益
指對于子女監護權的判決,法院將依據“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來確定由離婚父母一方享有對子女的監護權,由另一方享有探視權。一般來說,法院在確定子女最大利益時考慮的因素包括:
● 子女的年齡和性別;
● 子女的感情及身體健康狀況;
● 父母雙方的感情及身體健康狀況;
● 父母雙方的生活方式和其他社會因素;
● 父母雙方與子女之間的感情維繫;
● 父母雙方為子女提供衣、食、住以及醫療保健條件的能力;
● 子女已經建立起來的生活模式,如學校、住所、社區、宗教組織等;
● 子女當前所接受教育的品質;
● 子女的優先選擇。
離婚理由
離婚理由是指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法定事由。在美國,無論是實行過錯離婚制的州,還是無過錯離婚制的州,都要求提請離婚一方配偶說明離婚理由。
誰生來就是美國公民?
通常,出生在美國境內或父母都是美國公民的人生來就是美國公民。
(1) 出生在美國境內。
如果你出生在美國境內(在多數情況下包括波多黎各、關島和美國維京群島),出生的時候就獲得了美國國籍(外交官子女除外)。你的出生證明就是你的公民身份證明。
(2) 在美國境外出生,父母都是美國公民。
多數情況下,你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情況,就是美國公民:
☆在你出生的時候,你的父母都是美國公民;
☆父母中至少有一人曾在美國境內居住。
(3) 在美國境外出生,父母中只有一人是美國公民。
在多數情況下,如果你符合以下所有情況,就是美國公民:
☆你出生的時候,父母中有一人是美國公民;
☆在你出生之前,父母中公民身份者曾在美國居住5年以上;
☆這五年內,至少有兩年是在父母中公民身份者滿14歲以後。
婚姻財産
婚姻財産是指夫妻任意一方或雙方共同在婚姻存續期間積聚所得的大部分財産,在有些州又稱爲夫妻共有財産(Community Property)。但是,美國各州對于婚姻財産的範疇設定卻存在差異,有些州包含了婚姻存續期間的積聚所得的所有財産和收入,而有些州則不包含贈與和繼承所得。
管轄權
管轄權是指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力或權限。法院要對案件具有管轄權,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即法院對所涉案件具有“主題管轄權”(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審理該類型的案件的權力,同時,法院還需對案件當事人具有“個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對訴訟中涉及的當事人作出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裁決的權力。
判決
判決是法官爲解決其審理的案件所涉及的關鍵性問題以及對立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作出的最終法庭裁決。例如,在審理一起交通肇事事故後,法庭必將下達判決來裁定哪一方當事人存在過錯並應確定該過錯方應支付的賠償數額。
聯合均有
聯合均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平均共有不動産或其他財産的財産所有形式,在這種産權所有形式下,當財産所有人一方死亡時,另一方所有人將自動獲取其財産份額,而無需具備遺囑等法定文件予以說明。
共同監護權
共同監護權是指離婚或分居的父母雙方共同撫育其未成年子女的一種子女撫養形式。通常情況下,共同監護權可以是共同法定監護權(Joint Legal Custody),即父母雙方共同享有對有關子女問題的決策權的子女撫養形式;也可以是共同生活監護權(Joint Physical Custody),即子女與父母雙方分別共同居住大致相同時間的子女撫養形式;也可能是兩者兼具的子女撫養形式,但這種情況極少。共同監護權又可稱爲“Shared custody”。
婚姻完全破裂
婚姻完全破裂是指婚姻關系中所發生的夫妻一方或雙方無法與對方繼續共同生活且無和好可能的狀況。在美國的許多州,婚姻完全破裂被認定爲是無過錯離婚的法定理由,而實際上,法庭很少會去調查當事人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卻已破裂,一般來說,只要要求離婚一方當事人聲稱夫妻關系完全破裂,那麽法庭就會准予其離婚。
被告
被告是指提起法庭訴訟一方的對方當事人,在有些州的特定類型的案件中,被告又稱爲“答辯人”(Respondent),分別與原告(Plaintiff)和申請人(Petitioner)相對應。
聽證會/聆訊
聽證會/聆訊是指初審法院的法官在對案件進行公開審訊前進行的各項中途聆聽與訟各方的申請或陳述、審核相關證據的法定程序。通常只有在當事人一方要求法官裁決某些特定事項時,法官才會在公開審訊前舉行聽證會/聆訊,如當事人一方要求法官下達臨時禁止令或要求授予臨時性子女監護權或撫養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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